为持续强化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牵头修订了《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17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或信函形式反馈至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人:沈奇,电话:0571-85259815;传真:0571-85259620,联系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23楼。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1.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附件1

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我市应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应急管理基层基础提质、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年度重点工作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分配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

(一)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建设;

(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隐患整改;

(三)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处置;

(四)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

(五)安全生产新技术(产品)、新场景培育;

(六)其他符合我市应急管理领域基础建设和能力提升的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实施为基础,采用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每年确定的补助项目,以项目实用性匹配的合理成本和实际成效为基础,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进行补助;对于社会救援队伍发生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和装备物资配备等费用可根据实际支出、救援成效等因素给予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在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渠道公开发布本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金补助方向;

(二)区、县(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进行申报;

(三)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或单位应在期限内向属地应急管理局提交项目计划书,明确项目投资额、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资金申请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承诺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明确的内容执行;

(四)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提交的材料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联合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或单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五)市应急管理局对各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审查,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八条 经审核后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在前一年度11月底前提前下达,剩余部分申报当年及时清算下达。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对年度执行中因应急突发事件确需支持但未列入当年重点补助项目的,市应急管理局可对当年重点扶持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一条 区、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可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如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假、恶意串通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2

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我局于2023年6月与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应急〔2023〕23号),已于2025年底执行期满。我市人口分布集聚度高、产业布局密集度大、生产要素流动频繁、城市安全风险构成复杂,此次拟延续实施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范围涵盖了隐患排查整治、基层应急能力建设、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扶持、安全新技术落地应用等关键事项,是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整治,进一步夯实应急管理基层根基,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处置效能,进一步强化安全科技支撑的重要财力保障。为此,我局牵头修订了《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过程

2025年底,《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应急〔2023〕23号)执行期满,2026年年初,我局委托第三方对2023年至2025年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根据上一周期使用情况及最新工作要求起草《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6月8日——6月16日挂网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明确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6年至2028年;(二)补助范围根据国家及省、市要求相应调整;(三)项目申报由我局在年初发布本年度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金补助方向。

四、有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62号)

4、《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1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