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体育(教体)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参照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教体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科学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15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体育局
2026年5月30日
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科学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体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目标明确,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深化零基预算理念,强化项目基础作用,细化支出标准约束,确保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级体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会同省体育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控,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体育局负责提出体育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负责省级体育发展资金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信息公开以及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市县财政、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地方的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省级体育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给予补助。
(二)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主要用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援建及公共健身场所健身器材维护与更新,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等。
(三)竞技体育发展。主要用于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补助,竞技体育赛事备战,省级及以上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竞技体育赛事举办,省级体育训练比赛场馆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修缮及购置,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安置补贴等。
(四)重大赛事奖励。主要用于参加奥运会、全运会等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年度一次性奖金等。
(五)青少年体育培养。主要用于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和基层体校建设,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等。
(六)体育产业发展。主要用于与赛事经济发展相关的赛事活动组织、“体育+”新模式融合打造、品牌宣传推广以及促进体育消费等。
(七)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体育领域其他重点工作。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体育强省建设需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可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取消支出基数,纳入支出清单管理。
省体育局对相关支出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系统评估,提前做好项目储备、评估评审、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完善项目库滚动管理和定期清理机制,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省体育局按照省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根据年度规划、工作重点、项目储备等,研究提出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对同一领域的政策任务按轻重缓急分类,对具体项目进行排序。对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做到应编尽编,确保不留支出“硬缺口”。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对通过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安排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拟增加投入的既有政策和正在实施项目、到期延续执行的政策和项目,应进行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厅对部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通过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安排1亿元及以上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原则上根据需要纳入财政评估范围,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省体育局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聚焦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等核心指标,合理确定省级体育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并将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实行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体育局提交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工作任务、支出政策、财力可能、轻重缓急、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省级体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管理方式。其中,省本级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市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一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要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等基本因素,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情况、赛事活动举办情况、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公共健身场地器材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体育发展等相关业务因素,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科学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立项、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等方式遴选确定支持项目,确保项目合理安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入库、自评审核、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等各环节工作。
第十三条 分类落实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改革要求,资金分配时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和参照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市)单独列示并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加强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资金管理规定前提下,省体育局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将中央体育领域相关资金纳入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框架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预算后,省体育局根据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体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等,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应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会同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预算支出管理,规范落实预算调整和调剂程序。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制定新增当年支出的政策,确需新增的由省体育局按照“进一退(减)一”“进一退(减)多”方式,提出政策任务和具体项目预算调整意见,通过优化既有预算结构解决,并同步提出政策依据、测算标准、绩效目标、既有预算调整方案等,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商省财政厅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建议分配方案、项目安排情况和绩效目标等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前10日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省财政厅对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分配程序合法性、政策依据合规性、分配方案合理性、任务清单完整性、绩效目标规范性等,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市县补助资金,省体育局同步下达任务清单。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体育主管部门收到省级下达的省级体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时间下达预算指标,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并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条 省级体育发展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市县财政、体育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和内容实施,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和支持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支出范围和内容的,应当按原申报途径逐级报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体育发展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使用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体育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落实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执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四条 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体育局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或市县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自评,并选择重点项目开展部门绩效评价,梳理绩效调节系数等数据,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适时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完善政策、调整项目、改进管理等挂钩。严格落实绩效评价“末位淘汰”机制,省体育局申报年度预算时,应同步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后的项目予以取消或压减下年度预算规模。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和使用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体育领域资金支出标准体系,结合绩效评价、成本效益分析、预算评审等结果,加快项目支出标准建设,扩大支出标准覆盖面,实行支出标准动态调整,强化支出标准约束作用。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依托山东省数字财政综合业务平台,对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开展风险预警和全流程追溯,并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确定绩效调节系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上级补助资金拨付后的项目监管,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不达标、验收不通过或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视情采取调减预算、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等方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好整改落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三十条 省级体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全部形成支出。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常态化开展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对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和市县,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规模;对绩效目标已完成的结余资金、因客观原因当年无法形成支出的资金等,应按规定及时交回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一条 省级体育发展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以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出,不得用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和本办法规定支持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密事项除外)。
第三十四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于每年6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筹集安排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