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参照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6年5月30日
山东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宣文旅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科学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文旅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统筹中央、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宣传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参与分配和使用宣文旅资金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网信办、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文物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随宣文旅资金分配和使用范围变化同步调整。
第四条 宣文旅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清晰、统筹兼顾、厉行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宣文旅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宣文旅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控,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领域宣文旅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测算依据,研究制定本领域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项目管理等制度,具体负责项目管理、预算执行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并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各级财政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宣文旅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加强省级资金与中央资金的衔接,对中央下达的相关领域资金,在符合中央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统筹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集中财力保障重大战略、重点任务落实。
第七条 宣文旅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思想文化建设。支持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文化活动,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及智库建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实施“齐鲁文艺高峰计划”,推动文艺精品创作、文艺人才培养,对优秀文化艺术作品进行扶持奖励。加强版权协同保护和正版软件使用,支持出版印刷发行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开展文化交流及宣传推广活动等。
(二)主流舆论引导及精神文明建设。支持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重大舆情及视听节目监测,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红色基因传承,打造乡村文化振兴“齐鲁样板”,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
(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业建设。支持网络宣传、网络生态治理和网络信息内容监督执法,推进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信息化能力建设,提升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水平。
(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与运行,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陈列布展质量水平。优化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送戏曲下乡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升电影放映、阅读推广等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改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支持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及濒危剧种公益性演出,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等。
(五)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文物考古调查与发掘,文物陈列展示利用等。支持经国家或省级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六)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支持文化旅游目的地打造,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实施“山东交旅1号工程”,打造文旅融合优质平台和宣传品牌,推动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旅游发展。优化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促进入境旅游消费、“电影+”综合消费等服务消费扩容提质。
(七)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推动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搭建产业交流平台,助力文化企业做强主责主业,支持文化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宣传文化旅游项目。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宣传文化旅游发展需要,宣文旅资金使用范围可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宣文旅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取消支出基数,所有预算支出以零为基点编制。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相关支出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系统评估,提前做好项目储备、评估评审、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完善项目库滚动管理和定期清理机制,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支出责任、支持对象、支出标准等工作要求,研究提出本领域宣文旅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和支出任务清单。对同一领域的政策任务按轻重缓急分类,并对具体项目进行排序,在预算限额内确定项目具体支持额度。经常性项目、延续性项目的上年预算规模不得作为申报当年预算的依据。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应做到应编尽编,确保不留“硬缺口”。
第九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宣文旅资金安排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重大政策和到期延续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厅对部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申请通过宣文旅资金安排1亿元及以上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原则上根据需要纳入财政评估范围,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原则,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重点突出,聚焦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等“核心指标”,并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前置条件,在报送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时应同步报送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年度任务、支出政策、财力可能、轻重缓急、上年绩效情况等因素,结合实际需求对资金规模和分配方式进行调节,研究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预算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宣文旅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等,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和使用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宣文旅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按比例补助等分配管理方式。其中,省本级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市县补助资金中,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资金按照重大民生政策分档补助比例测算分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旅游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资金、广电事业发展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等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市县补助资金应按规定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参照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市)倾斜。
第十五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会同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预算支出管理,规范落实预算调整和调剂程序。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制定新增当年支出的政策,确需新增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进一退(减)一”“进一退(减)多”方式,提出政策任务和具体项目预算调整意见,通过优化既有预算结构解决,并同步提出政策依据、测算标准、绩效目标、既有预算调整方案等,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对市县补助资金中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明确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组织实施程序等工作要求。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规定程序,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或与财政部门会签后,逐级汇总报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采用竞争性立项、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等方式,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相关领域宣文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安排情况和绩效目标等提交部门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前10日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省财政厅对宣文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分配程序合法性、政策依据合规性、分配方案合理性、任务清单完整性、绩效目标规范性等,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同步下达项目支出任务清单等。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省级下达的宣文旅资金预算指标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时间下达预算指标,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并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九条 宣文旅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和内容实施,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和支持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支出范围和内容的,应当按原申报途径逐级报批。
第二十条 宣文旅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使用宣文旅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执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确有必要的,按规定调整或收回相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宣文旅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或市县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自评,并选择重点项目开展部门评价,梳理绩效调节系数等数据,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适时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完善政策、调整项目、改进管理等挂钩。严格落实绩效评价“末位淘汰”机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年度预算时,应同步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后的项目予以取消或压减下年度预算规模。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和使用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宣文旅资金支出标准体系,结合绩效评价、成本效益分析、预算评审等结果,加快项目支出标准建设,扩大支出标准覆盖面,实行支出标准动态调整,强化支出标准约束作用。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依托山东省数字财政综合业务平台,对宣文旅资金开展风险预警和全流程追溯,并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确定绩效调节系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上级补助资金拨付后的项目监管,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不达标、验收不通过或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视情采取调减预算、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等方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好整改落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九条 宣文旅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全部形成支出。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常态化开展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对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和市县,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规模;对绩效目标已完成的结余资金、因客观原因当年无法形成支出的资金等,应按规定及时交回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条 宣文旅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主题公园、仿古镇街等限制开发类项目或规范管理类项目以及假借文旅名义的楼堂馆所、房地产、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等项目,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和本办法规定支持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按规定统筹的国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不得直接补助企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密事项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