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江苏省财政厅 |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 |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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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程序规范、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政策,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政策,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涉及项目法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要求监督管理项目执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要求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或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责任与义务:按要求申报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价;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具体包括:
(一)推动中医药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开展专科专病能力建设,加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推进特色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
(二)支持中医药文化建设。主要用于推广中医药文化,提升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推动江苏中医药走向世界。
(三)推进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主要用于省属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支出。
(四)其他符合中医药事业发展宗旨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发展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分配因素包括药品收入、补助比例、绩效系数等因素,其中:药品收入为医院前三年药品收入平均数;补助比例统筹考虑医院规模、药占比、运行发展等因素确定(25%~40%);绩效系数参考绩效评价得分计算确定。具体公式如下:某院综合改革补助金额=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资金总额*(某院药品收入*某院补助比例*某院绩效系数)/∑(各院药品收入*各院补助比例*各院绩效系数)。分配因素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其他支持方向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采用竞争性立项的方式,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及结果公示和确认,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本级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与上报。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须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偿还债务、购置公务车辆或通讯器材、建造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其他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各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严格项目申报、评审的监督管理,强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用途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25日。《关于修订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24〕6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