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信息
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质
在北京注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申报主体须为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且拥有该作品的报奖权。
(二)项目资质
1.申报基金项目应为申报周期内创作生产的作品,计划当年启动,在未来两年内能制作完成,全国奖项报奖权归北京市所有。
2.电视剧、网络剧项目应为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完成备案公示或审查的项目,包括常规剧集、中剧、短剧集、季播剧等。
3.申报项目须符合影视节目片酬限额的有关规定,作品主创人员不得有劣迹。
事项描述
须已取得备案公示,原则上剧本应已创作完成。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上传要求
1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优秀电视剧、网络剧项目申请表》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3
备案公示信息(备案公示表或总局备案公示页面截图)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否
4
编剧授权书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否
5
故事大纲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否
6
分集梗概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否
7
人物小传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否
8
完整剧本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否
9
承诺书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10
信用证明1: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11
信用证明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申报时间
2026-06-01至2026-06-3023:59:59
办理程序
1.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专区”(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
2.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北京广播影视交流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各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局业务部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和项目汇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交流中心和局业务部门对申报项目集中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分为初评和复评。
4.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交流中心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提交基金理事会审议。
5.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根据理事会决议,对拟补贴、奖励项目进行筛重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回复。
6.1.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方式拨付资金。申报主体按协议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2.申报项目获得资助后,申报主体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有关要求,积极参加本市公益性文化活动。3.项目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和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4.补贴类项目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支出范围主要包含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资助项目的创作生产、宣传推广、后期制作和技术研发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与支出范围无关的项目,如发放单位内部人员工资奖金、非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创作投资、购买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违反北京市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等情形。奖励类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承担主体内部财务制度进行支出。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合法、合规。5.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须在海报、片头等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市广电局重点资助项目”“北京大视听重点文艺精品项目”的字样。“北京大视听重点文艺项目”的字样。
7.1.2025年度补贴项目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各业务部门申请结项验收,各业务部门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审和验收,并向基金办提报结项验收报告。如确需延期完成,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2.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业务部门按照《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计验收。申报主体须自觉接受绩效、审计等。验收合格的,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3.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暂停申报主体三年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1)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2)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的;
(3)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的;
(4)擅自将注册地址和补贴项目迁往外地的;
(5)拒不配合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绩效审计监督等工作,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6)其他违反《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约定的。
咨询电话
010-55565495,010-55565487,010-5556549
特殊说明
(一)不予资助情形
1.思想艺术品质不高;
2.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目录的;
4.获得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补贴后,存在违反基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金办会同各业务部门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连续三年申报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3.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有弄虚作假行为;
5.与批准的资助项目价值观、表现形式、主题主线严重不符;
6.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
7.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和资金使用规定;
8.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9.获得基金补贴后将项目迁往外地,存在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漏税等情形,或其他重大违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