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产业用地政策,优化市场化配置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026年6月10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原文件到期需要修订。《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晋自然资规〔2021〕1号),原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试行期间,为优化市场配置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各市和企业普遍反映良好,文件到期后,一致要求继续实行这项政策,加之当前我省新产业、新行业不断涌现,原有的单一用于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政策,已不能适应新行业、新领域产业迭代升级的需求。为深入推进弹性年期出让政策,在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将原来只适用于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范围,扩展到产业用地的范围,研究制定了《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实施办法(试行)》。

(二)国家层面有支持。2022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文件出台后,对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优化土地供应程序等方面,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层反映该文过于宏观,难以有效操作,要求细化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把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放宽到产业用地弹性出让的呼声不断高涨。2026年1月份,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第七批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两份文件废止的同时,下发了7-65号指导口径,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支持政策,促进工业用地不同配置方式地价政策和定价规则的落实。

(三)省级层面有实践探索。为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享用土地要素保障,近年来,我省多次更新《山西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为指导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保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在实施工作指引中把仓储物流、科研研发、城市更新以及我省鼓励发展产业使用的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项目用地,列入产业用地政策范围,工作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兄弟省份有借鉴。目前,多省均出台并落地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实现了省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发〔2025〕2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业用地改革促进空间精准有效配置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5〕4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25〕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相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5〕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方式实施细则》(皖自然资权〔2023〕1号)。这些省份的实践探索,为我省出台并落地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政策提供了有力借鉴。

(五)基层有需求。相关资料显示,企业成立后的3—7年,为企业生存时间的“瓶颈期”,也是退出市场的“高发期”。当前,随着新产业、新行业不断发展,原来一直执行的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地50 年期的出让规定,与企业生存周期实际用地的需求有很大的弹性空间,由于缺乏灵活性的退出机制,如果继续沿用原有的50年期出让政策,一方面导致那些生命周期已结束的传统工业企业,仍拥有较长年限的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另一方面政府又面临着资源匮乏,新兴产业无地可用,政府调节土地市场能力弱化等多重局面。改变这种结构性的用地供需矛盾,成了制约全省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瓶颈,也是市县呼吁出台并落地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政策现实的期盼。

二、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

2.《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0〕39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

5.《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18号);

6.《山西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4年版)。

三、适用范围

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迭代升级的用地需求,此次修订,紧密结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要求,在保留原政策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将仓储物流、科研研发、城市更新以及我省鼓励发展产业使用的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项目用地,及时纳入到该文件适用范围。同时,结合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839号令),将矿业用地适用范围纳入到弹性年期供应等多元化供应范围。但是,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兼容住宅,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和列入土地供应负面清单的项目,在该文件中专门强调不适用于本办法的要求。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包括5章33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为1至7条。

主要是对制定产业用地政策的目的、意义,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的概念、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章:基本规定。共5条,为第8至12条。分别就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三种供地方式租金(出让价款)的核算方法、修正方式和评估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三章:实施程序。共7条,为第13至19条。对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地环节、交易事项,合同约定和监管履约、不动产登记以及续期规定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四章:权利义务。共10条,为第20至29条。分别对土地出租人(出让人)和承租人(受让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当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土地使用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损失时应当给予救济的方式,以及强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五章:附则。共4条,为第30至33条。主要是对不适用于本办法的事项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事项,以及对文件执行年限等内容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