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nxswt5960718@163.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电话:0951-5960716),信封上请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6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展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24〕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宁商发〔20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会展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择优公开、节俭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落实预算绩效一体化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共同履行管理职责。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批和批复;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方案与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自治区商务厅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全区会展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做好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制定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督促各市、县(区)组织开展项目征集、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双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三)市县(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征集、申报、审核、评审、验收、资金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申报、使用主体对项目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展览项目。
(二)论坛类项目。
(三)会展业主体培育项目。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应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业项目和工作事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各类成就展、图片展、人才交流会、年会、一般学术会议、研讨会、联谊会等项目。
(二)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项目。
(四)项目举办期间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由党委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各类展会项目。
(六)其他不符合支持政策的会展业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展览项目
(一)支持产业经贸类展会。支持聚焦自治区“6个产业集群+4个重点产业”(即新型材料、清洁能源、现代化工、数字信息、特色农业、文化旅游、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健康养老、现代物流十大重点产业)举办的重点产业经贸类展会,展览面积5000平米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区外参展企业超过20%的展会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加奖励5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消费类展会。在场馆内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区外参展企业超过20%的消费类展会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0平方米,增加奖励5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在我区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只扶持其中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户外场地举办的展览项目,标准展位达到100(含)个,一次性给予组展单位不超过10万元补助,每增加50个标准展位,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补助,最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三)支持组织参加国内展会项目。对自治区本级参加由国家、部委、省(市、区)举办的展会、分类别管理,一类为需布展的国家部委展会,预算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二类为需布展的各省区市展会,预算按不超过40万元核定;三类为不需布展的各省区市展会,预算按不超过10万元核定。
第八条 论坛类项目
(一)支持全国性、区域性论坛类项目。会期在2天(含)以上,会议规模(单次)在300人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会议,区外嘉宾比例不低于30%,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超过10万元补助。规模(单次)在500人(含)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论坛类项目,区外嘉宾比例不低于50%,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二)支持国际性论坛类项目。会期在2天(含)以上,规模(单次)在200人(含)以上的论坛类项目,境外嘉宾比例不低于10%,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超过20万元补助。鼓励提升论坛类嘉宾层次,出席专业类高端论坛类活动的高端嘉宾、顶尖专家人数在5名(含)以上,在原有补助基础上给予举办场地租赁费用全额补助。
(三)支持引进论坛类项目。引进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规模在300人(含)以上论坛类项目,区外嘉宾比例不低于30%,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九条 会展主体项目
支持引进会展知名企业。对落户我区的知名会展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举办20000(含)平方米以上展览活动或举办参会人数达500人(含)以上论坛类活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第十条 会展行业建设项目
支持建立会展行业标准、统计制度、建设和维护会展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会展人才培养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支持会展发展规划制定、宣传推介、项目评估、课题研究等基础性项目,按照财务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各市、县(区)会展业发展情况、地市财力情况、支持方向、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安排资金。以后年度支出方向确需调整的,可以按规定调整相关指标及权重。
第十三条 对于政策性项目以及重大战略性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比例,申报条件、资料,评审程序等,会同财政厅编制申报指南,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相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并对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三)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开展汇总审核,开展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拟支持项目(企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会同地级市财政局将资金补助方案和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计划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共同审定。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上届或本届规模和效果,项目策划书或总体方案。
(二)申报单位基本资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申报年度内员工社保、完税和信用证明等。申报单位承诺书(项目真实、合规,申报资料与原件一致,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议或文件,由多个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后推选的申请单位的材料。
(三)展览项目申报资料。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批文。往届项目需提供当年举办时的批文,基本情况(举办时间、举办场所、主承办方、展览面积、展览内容、展览效果等),与场馆或展会举办场所签订的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展会宣传材料、主要照片及相关影视资料;与场馆或展会举办场所签订的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举办场馆出具的实际展出面积证明材料;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展位规划设计图;参展商名录(单位、所属省份或者国别、认购摊位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能够证明展位出售及认购的合法凭据(展位认购协议、资金支付凭证、发票、申请单位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展会宣传材料或会刊、影视视频资料、主要照片、展会总结材料等;能够支撑项目的其他重要资料。
(四)论坛类项目申报资料。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批文。往届项目需提供当年举办时的批文,基本情况(举办时间、举办场所、主承办方、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论坛成果等),与酒店或会议论坛举办场所签订的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主要照片及相关影视资料;会议论坛组织实施方案、应急预案;承办单位与住宿酒店签订的住宿合同、会议论坛场地租赁合同,以及相应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和承办单位记账凭证等复印件;重要嘉宾、其他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论坛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间安排明细证明材料;会议论坛通知及日程或会议手册,会议宣传材料或会刊、相关新闻报道及现场照片;如有外文需翻译为中文。
(五)会展主体项目申报资料。提供企业落户本区的相关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注册地址证明等),其他材料与(三)(四)一致。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商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依据,对低效、无效项目一律压减或取消支持。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企业),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资金下达拨付、项目执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