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级,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6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盛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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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间:2026-06-15
结束时间:2026-06-25
附件: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12日
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级,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推进创新浙江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立项的,由相关单位实施,以培育高价值专利、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发展为主要目标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包括“种子”项目和平台项目。其中,“种子”项目发挥驱动作用,引导创新主体在一定周期内,聚焦某一技术领域开展科研攻关,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平台项目发挥牵引作用,引导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深耕某一产业领域,打造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高价值专利创造平台,持续产出创新成果和高价值专利。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引领、精准培育,聚合资源、协同创新,赋能产业、促进发展的原则,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等重大部署,聚焦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择优遴选实施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局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项目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联合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
(三)负责项目批准立项、变更、终止、验收等重大事项;
(四)指导和监督培育项目实施运行,组织开展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推进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
(二)建立与承担单位的对接机制,加强政策宣讲和工作指导,及时了解进展,帮助解决问题;
(三)督促任务落实,做好经验总结提炼和宣传,并及时向省局反馈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加强条件保障,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省局明确申报条件、任务和预期目标等有关要求,发布申报通知,经自主申报、资料审核、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立项下达、签订任务书等程序确定立项。
第九条 在浙江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项目,鼓励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学研合作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统筹做好本地区组织申报工作,动员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申报,严格把关遴选,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省局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局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开展评审,其中“种子”项目包括行业技术评审、知识产权评审和财务评审环节,平台项目包括行业技术评审、知识产权评审、财务评审和实地考察环节。通过专家库抽取专家,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审工作,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名单,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后,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种子”项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项目管理机制。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团队,包括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管理、法务、财务等成员,并明确具体分工。按照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标准要求,规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建立重大事项协商决策机制,确保合作单位、工作团队等充分沟通、交流互动、共同研究决策。
(二)建立科研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调研、立项、实施全过程,促进研发效率和成果产出质量提升。结合市场运用需求、产品开发需要、自身技术优势、技术预研计划、战略规划目标等,确定产品改进、技术攻关、性能提升等研发需求,开展专利导航明确研发方向,确定技术研发路线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专利挖掘和布局。根据创新成果情况,挖掘可专利发明点,形成专利挖掘清单。结合市场竞争策略、知识产权战略、产品定位、费用预算等情况,围绕科技攻关项目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构建专利组合,形成专利布局清单,撰写技术交底书。
(四)开展专利申请。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机制,开展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评估和文本质量检查。合理利用专利快速预审、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途径,做好专利申请跟踪、意见答复、费用缴纳等过程管理工作,建立专利流程档案,推动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高质量专利申请。
(五)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对授权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和分级管理,健全转化运用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品化、产业化。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主体采取产学研合作模式,在研发前即明确运用意向并及时落地实施。围绕主营产品或核心技术形成专利组合,积极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申报认定工作。
(六)完善专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专利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应对-事后优化”管理机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专利风险预警机制,在研发、生产、上市、参展等关键节点开展专利自由实施(FTO)分析,避免专利侵权风险。组建或依托专业维权团队,主动开展侵权线索监测,制定应急响应预案,积极开展维权工作。
(七)强化示范带动。通过自有媒介宣传、媒体宣传、经验交流、成果推介等方式,总结宣传高价值专利培育经验,加强对产业链上下游主体和其他主体的帮扶指导。
第十五条 平台项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应全面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运行。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团队,包括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管理、法务、财务等成员,并明确具体分工,健全项目推进机制。
(二)建立科研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开展专利挖掘和布局、开展专利申请、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完善专利保护机制,具体任务参照“种子”项目执行。
(三)强化示范带动。通过自有媒介宣传、媒体宣传、经验交流、成果推介等方式,总结宣传高价值专利培育经验。鼓励联合产业链相关主体,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行业协会等组织,构建公共专利池,探索技术-标准-专利协同工作机制,制定标准制修订计划,积极主导或参与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形成标准必要专利。鼓励聚焦产业开展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输出先进经验,促进产业链创新升级。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贯培训。
(四)滚动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任务,持续产出高价值专利,增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督促指导,定期检查任务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省局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分别在项目立项和中期核验后拨付。项目经费按照管理要求需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主要开支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事务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费、知识产权培训费、专利申请前评估费、专利和文献分析费、专利价值评估费、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费、知识产权宣传推广费等),劳务和咨询费,会议和差旅费,财务专项审计费,管理费,材料试验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合理支出等。
严禁支付国内外专利申请官费、专利维持年费、专利申请代理费等。严禁与任务无关的支出,包括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经费;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验收与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任务书内容开展项目实施,目标任务提前完成或者实施周期结束后在通知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省局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省局进行验收材料初步审查,材料真实规范、齐全的,予以组织验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可分类采用线上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价,注重核心目标完成和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条 牵头单位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执行情况总结。对照任务书中各项任务内容和指标,梳理撰写完成情况和典型案例。
(二)成果清单及证明材料。对照《全省高价值专利培育种子项目实施流程》和《全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平台项目建设流程》要求,提供验收必需的过程管理核心表格,以及与任务内容和指标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财政经费使用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局对专家验收结论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将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一)未按任务书约定落实相应任务、完成既定目标,且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
(二)经费使用存在重大问题。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
(四)在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公示过程中,收到书面异议材料,省局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
(五)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须按专家组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整改期结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予以终止,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经费预算调整以及项目延期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局审核备案。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因牵头单位重组、研发团队重大变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行的,由承担单位申请终止,退回未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因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整改等问题的,省局予以终止,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平台项目实行滚动实施。每两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周期届满前由省局统一组织评价,评价为优秀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评价为合格的,进入下一运行周期;评价为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实施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