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南各单位,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2026年南平市“迎宾客引人流促消费促发展”激励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南平市“迎宾客引人流促消费促发展”激励奖补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南平发挥生态人文优势建设大武夷文化旅游圈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6〕2号)精神,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有效调动行业协会、商会、在外乡贤,各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社会主体及市民个人的积极性,鼓励其发挥资源优势,招引域外人员来南平开展会议展览、休假疗养、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比赛竞赛、文化演出、研学团建、经贸展销、节庆活动等各类活动,推动流量经济转化为增量经济,助力南平全方位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市域外人员引流专项奖励。对组织市域外人员来南平开展会议展览、休假疗养、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比赛竞赛、文化演出、研学团建、经贸展销、节庆活动等各类活动(旅行社组织的纯旅游团队,不纳入本政策的奖励范围),单团人数在30人及以上,并在南平市住宿1晚以上的主体,每人每晚奖励15元,按实际住宿天数累计计算;单个主体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单场大型活动专项奖励。鼓励市场主体在我市举办各类大型活动或会议,对单场活动参与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按实际参与活动的住宿人数给予每人10元奖励,可与引流专项奖励叠加。对于单场参与人数达200人及以上,且在省级及以上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活动,由南平市“迎宾客”工作小组会同行业活动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奖励办法。
第四条工作成效突出对象奖励。对2026年度组织开展“迎宾客引人流促消费促发展”(以下简称“迎宾客”)工作成效突出的1个单位和10名个人,分别给予10000元、1000元现金奖励。
第三章申报方式和流程
第五条引流专项奖励奖补申报渠道。线下申报:各主体在活动结束后,按活动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县(市、区)相关行业活动主管部门;线上申报:通过“智游大武夷”网线上申报平台,按活动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学习培训、研学团建类活动,商务部门负责审核会议展览、经贸展销类活动,文旅部门负责审核参观考察、文化演出、节庆活动类活动,体育部门负责审核比赛竞赛类活动,总工会负责审核休假疗养类活动。
第六条申报引流专项奖励的主体应于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交奖补申报材料,市、县两级在收到材料后1个月之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将奖补资金拨付社会主体。
第七条市、县两级行业活动主管部门要指导社会主体做好奖补材料申报工作,确保奖补材料规范、齐全。市级行业活动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本行业的申报指南。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同一批次团体仅可通过一个渠道申报一次,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同一批次团体招引方与接待方同时申报的,以实际承担招引工作的主体为准认定;主办方与承办方同时申报的,以实际承担主办或承办工作的主体为准认定。
第九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招引的活动,不纳入社会主体奖励范围。财政性资金占总投入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活动,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条支持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活动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行业活动特点,相应制定叠加性或补充性的奖补政策,按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引流专项奖励奖补若同时符合本文件规定及市本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6年1月1日起开展的“迎宾客”活动,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南平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迎宾客引人流促消费促发展”激励奖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规〔202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