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创新部、泰山景区招商引资部、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15日

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与管理,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以行业优势创新资源或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为依托,聚集中试设施设备、专业人才队伍,对小试研发成果开展工艺验证、放大熟化、样品试制等中试熟化和二次开发试验服务,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方案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中试基地建设遵循“聚焦产业、技术先进、开放共享、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示范引领”的原则,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布局,打造“放大的实验室、缩小的生产线”,通过开展对外中试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鼓励各类园区、链主企业高校院所、第三方公共服务机构等牵头建设中试基地,支持产学研用联合共建,探索“中试+研发”、“中试+孵化”、“中试+场景”等创新模式,大力发展中试服务生态。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市级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试基地的备案、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本辖区内中试基地的培育、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试基地建设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市级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市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中试基地建成运营一年以上,有明确的中试服务方向和专业领域,符合产业发展需求,面向行业提供开放共享的中试服务。

(二)具有必要的中试设备、场地条件。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必需的固定场所,具备与所属行业领域匹配的中间试验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设备状态良好、开放共享度高。

(三)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专业结构合理,技术水平高,能够满足中试需求;具有中试研发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能够将理论、技术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工艺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四)管理运营规范。具备完善的中试项目全流程管理机制,能够有效管控中试研发和产业化风险,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有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中试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五)安全环保达标。中试相关环节的环境条件、工艺流程等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近五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六)服务业绩显著。近两年内开展2项以上中试服务项目,近两年累计中试服务收入到账金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七条市级中试基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区和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试基地备案申报书;

(二)中试人才队伍、场所条件、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三)关于中试环节的安评、环评报告;

(四)中试服务收入到账等证明材料(关联企业间发生的除外);

(五)其他能体现创新和中试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备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按照申报要求,编写中试基地备案申报材料,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审核实,并进行推荐。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

(三)公示备案。市科技局对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备案。

中试基地名称统一命名为“泰安市+技术方向+中试基地”。

第四章对外服务

第十条中试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

第十一条中试基地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中试装置等开放共享力度,面向全行业提供中试服务;应组建由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团队,为中试研发、工艺设计、产业化落地、推广应用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二条中试基地应积极接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实时发布中试装置目录、服务内容,为全市中试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中试基地应加强与高校院所、企业合作,加强中试人才培养,打造“懂研发、懂设计、懂工艺、懂生产、懂市场”的中试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中试基地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中试项目技术秘密与商业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中试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备案的中试基地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优秀的,可推荐申报省级中试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给予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中试基地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二)严重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中试基地正常运行的;

(五)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中试基地的。

第十八条中试基地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由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泰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