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026〕24号)、《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枣科字〔2025〕21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升工程是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成部分,旨在聚焦“432”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培育壮大、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队伍提级赋能。

第三条 提升工程以项目为载体,采取竞争择优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实施提升工程项目。

第四条 项目资金包括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通过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按规定共同出资、联动实施,对区(市)联动项目优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提升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评审立项、资金分配、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市级提升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提升工程项目,监督推动项目实施和自筹资金落实,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据实组织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签订项目合同书并严格履约实施;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及配套资金;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合作单位接受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 推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一)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涉及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所需资源要素保障,确保项目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项目的核心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按合同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全面做好项目技术路线选择、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等,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评估监督等。

第三章  支持重点与条件

第九条 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机构建设、研发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加快培育技术水平领先、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前景良好、竞争能力突出的优质产品,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二)支持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强化核心技术支撑、拓展服务应用场景、提升专业服务能级等,加快打造具备行业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或龙头机构,推动科技服务业深度赋能实体经济、更好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条 申报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枣庄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管理运行规范,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设立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研发人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6%以上,优先支持“创新积分制”或“科融信”增信评价通过的企业。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在任务期内实质性牵头组织项目研发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秀人才担任;

(四)项目应契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研发任务明确、创新目标清晰,技术创新性突出、成熟度高、产业带动性强,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五)项目单位、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截至项目申报时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存在“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情形。项目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市科技局有关项目限项规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支持方式等内容。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项目通过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组织开展现场考察,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项目安排和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审定并下达立项文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内的统筹协调、年度绩效评价、中期检查、重大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等过程管理以及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按照《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与申请市级经费额度比例不低于4:1。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与财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合理、管理规范,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有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与财务制度行为的,将追回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资金按照《枣庄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对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提升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按照《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枣庄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项目监督检查,及时、全面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协调解决项目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预判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和人员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6年6月8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政策解读  《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