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支撑等方面的核心作用,持续提升全市应急管理科技化、专业化水平,修订了《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4〕12号)
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5〕8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办法》共分六个章节: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专家选聘管理,规定了专家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专家选聘程序等,以规范指导专家换届工作。第三章专家履职管理,规定了专家主要职责、权利与义务、专家费标准等。第四章专家调用管理,规定了专家调用有关要求。第五章专家监督管理,明确了专家管理工作小组、专家调用科室(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等。第六章为附则。有关修订情况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面向应急管理专家,明确专家的选聘、调用、履职和监督管理要求。
(二)完善专家基本条件。为适应电子化工作需要,在专家申请人基本条件中增加“熟悉计算机操作”相关要求,提升专家队伍整体履职适配性和工作效率。
(三)完善专家选聘程序。坚持“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专家选聘流程。在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后,增加能力测试环节,依托“码上安全”考试题库检验履职能力,测试合格者方可聘为应急管理专家。
(四)调整专家费支付标准。调整后的专家费支付标准为:“专家差旅费报销参照《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6号)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产生市内(不含城区)出差住宿费用的,在办法规定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常住地在县(市、区)的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过程中确需在城区住宿的,在办法规定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在市外出差住宿的,在办法规定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除此之外,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五)新增专家调用回避及不予调用的情形。健全回避制度,明确近亲属任职、利害关系等回避情形,保障专家工作客观公正。增设专家不参与调用的情形,列明专家因请假、承接任务超限、考核不合格等不能参与任务调用的具体情形,依规不予抽调参与委派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