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作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制定了《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jjckdnx@163.com
2.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5069424
3.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路416号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字样,邮编:750001。
附件: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黄蓉 咨询电话:0951-85531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