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的新形势以及工作实际需要,为更大力度推动改革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我办修订形成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或在线提交):zdcxc@swt.gxzf.gov.cn;

2.电话:0771—275140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5日。

附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修订稿)》

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

2026年6月25日  

附件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以及关于深入推进自由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贸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奖励申报对象为广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参与主体,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协会、企业等。

第四条  坚持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奖励评选工作始终,明确评选程序,加强工作保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评选奖励过程客观透明、规范有序。

第五条  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工作包括奖励申报、组织评选、奖励激励等基本程序。

第二章奖励申报

第六条  奖励申报分为制度创新奖励和复制推广奖励两个类别。申报主体在广西自贸试验区片区、协同发展区(联动创新区)实施具有创新性、系统集成性等特征的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并取得积极成效,可申报制度创新奖励;申报主体在全区范围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可申报复制推广奖励。

每个申报成果涉及两家及以上参与主体时,由主要参与主体牵头申报工作,会同其他参与主体联合申报,并明确各参与主体对该项成果的贡献率(原则上不并列)。

第七条入选国务院或商务部发布的全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最佳实践案例的成果,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原则上直接获得制度创新奖励。

第八条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励申报表。申报表内容根据《制度创新奖励评分标准》(见附件1)和《复制推广奖励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填写。

(二)奖励申报证明材料。

(三)申报主体身份证明。除党政机关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协会、企业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能充分说明申报成果的创新性、可操作性或复制推广的实效性等其他相关材料,可以一并随附。

第三章组织评选

第九条  材料初审。自贸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剔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条  征求意见。自贸办就申报材料初审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评选认定。自贸办联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建奖励成果评选小组,按照《制度创新奖励评分标准》和《复制推广奖励评分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自贸办根据评选结果研究提出拟奖励的成果、奖励的主体和奖励金额,并在自治区商务厅或广西自贸试验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奖励激励

第十三条  获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的成果,对参与主体(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协会、企业)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获奖的参与主体对本单位负责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部门及核心人员,在选人用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时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参加“广西五一劳动奖章”等各类评比表彰。

第十五条  获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的成果,对贡献率前五名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协会给予奖金奖励。其中:

国务院或商务部发布的全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最佳实践案例成果,每项奖励人民币50万元;同一成果已获得过制度创新奖励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差额奖金奖励。

其他获选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的成果,每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可用于开展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工作调研、课题研究、业务培训、人员激励、技术研发等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自贸办对获得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的单位,通过主流媒体、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开报道宣传。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创新成果被发现有简单照搬抄袭情况的申报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桂自贸办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制度创新奖励评分标准
评价指标权重指标解释
创新性30分在全国和自治区范围内具有首创性。在打破体制机制束缚和障碍、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商事等制度型开放取得创新突破、先行先试。
可操作性20分周期和成本可控,无需或仅需少量软硬件等设施投入;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全国或自治区范围内具有普遍需求,无需或仅需少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调整。
实效性15分有效解决经济和社会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效,市场主体受益面广泛,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
差异性15分充分体现出广西独特的区位资源优势,属于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沿边开放和面向东盟等特色领域的制度创新成果。
风险可控性15分不具有显著的信息风险、经济风险和国家政治安全风险,具备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举措。
系统集成性5分突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属于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性改革。

附件1-2

复制推广奖励评分标准
评价指标权重指标解释
机制建设20分建立完善了复制推广工作机制,制定出台该项创新成果落实文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指定人员,开展相应的培训指导和宣传推广,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经济效益40分有效解决经济和社会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效,市场主体受益面广泛,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
社会效益30分能显著推动行业发展、服务民生大众、提高服务效率,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及其他相关群体对该项复制推广成果认可度很高。
再创新性10分针对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行再创新,增添本地区、本部门特色,实现模式和流程的进一步优化。
加分项10分本地区、本部门复制推广效果得到上级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或所在市党委、政府)积极肯定或表扬。

附件1-3

贡献率及奖金核定标准

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贡献率(以下简称贡献率)指的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协会在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中的贡献度。原则上不能出现并列的贡献率。

制度创新成果贡献率的核定标准应充分考虑参与主体在推动形成创新成果中的创新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的投入和所做出的贡献。复制推广成果贡献率的核定应充分考虑参与主体在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中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再创新性等。

贡献奖金计算:

1.国务院或商务部发布的全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最佳实践案例成果:

单个主体奖励金额=50万元×该主体的贡献率。

2.其他获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的成果:

单个主体奖励金额=30万元×该主体的贡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