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厅(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要求,进一步增强我省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现将《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6年6月23日

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若干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一)推动重点项目纳入“一张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发改、交通、能源、水利等“十五五”重点项目空间需求,动态更新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通过“精准落图”“示意落图”“清单落图”方式纳入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2026年6月底前,完成“一张图”部省系统联网对接,实现网络联通、数据库联通、审批系统联通。

(二)科学实施规划动态维护。在不突破“三区三线”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定期体检评估,依托“一张图”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动态维护,正向优化三条控制线布局、规划分区、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布局、城市重要控制线具体用地布局、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等内容。

(三)探索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且在“一张图”精准落位的省级及以上单独选址项目,先行用地范围确定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可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许可意见,该意见与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办理可研批复等工作时具有同等效力,并可作为项目先行用地的依据。许可意见办理时参照用地预审与选址、先行用地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先行用地范围确认意见,无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许可意见应载明动工开发的权利和责任,明确与被占地群众、单位就用地补偿达成一致后才能动工等内容。许可意见有效期3年,确定的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不得调整,有效期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四)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时,可将省人民政府已上报国家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作为报批依据。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的,在保障生态安全和公共利益前提下,可采取地下、水下、空中等无害化方式穿越,经省林业局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

二、优化自然资源要素配置

(五)改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对新增建设用地不再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总量管控机制,“十五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家一次性下达,省级统筹使用。在自然资源部明确规划期总量管控规则前,各市(州)按2025年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80%预支指标;规则明确后,省自然资源厅对前期已预支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统一调整。

(六)建立“以存定增”用地管理机制。各市(州)年度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盘活存量土地面积。省自然资源厅综合考虑各地存量土地总量、上年度存量土地盘活情况、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需求,下达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建立预警机制,每季度对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超过盘活存量土地面积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醒,督促加大存量土地处置力度。年底统一核算,对新增量超过盘活量的市(州)限制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至盘活量超过新增量后恢复。省级探索建立盘活存量核算新增指标区域调剂、市场交易等机制,指导各地灵活使用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指标开展用地报批,统筹保障发展用地需求。

(七)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用途管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2025年12月31日后征收、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下列情形可正常办理用地手续:1.零售商业、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及其他商服用地;2.保障性住房用地;3.城中村改造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面积的10%);4.2025年12月31日前入库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5.由相关部门认定、省自然资源厅确认的民生保障类项目用地;6.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的批次用地。

(八)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适度统筹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对省级及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允许申请省级统筹。水库淹没区(河流水面)涉及占用耕地按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管理,纳入所在县(市、区)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统一管控,用地报批可不再挂钩补充耕地指标。对战略性矿产和地热、矿泉水以及经论证不会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

(九)健全用地批文撤回机制。建设用地批准后,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且现状地类与批准前一致、征地补偿事宜已妥善处理的,可由原批准用地机关撤回用地批文。批文撤回后,可释放对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已支付的征地补偿款项不予退还,相关土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按现状地类认定,后续再次用于建设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完善用地审批管理机制

(十)全面推行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加快打通用地用林(草)审批系统,实现同一平台联合审查、信息共享、成果互认。报批阶段由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联合踏勘查验,同步出具各类文书和技术报告,统一认定现状数据。鼓励将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使用林地(草地)可行性研究等整合为一次综合论证,组织一次专家评审,出具一份评审意见。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仅办理农用地转用的,以转用方案拟定时间为准),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相关批文到期的,无需延期或重批,可继续作为报批依据。

(十一)取消用地报批阶段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用地报批不再要求提供压覆矿产资源相关材料,由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申报的用地范围,查询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经查询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范编制调查评估报告,报有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确需压覆已设矿业权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权益造成直接影响的,压覆前应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应当经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未与矿业权人协商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不予供地。上述要求纳入用地批复文件一次告知。

(十二)畅通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报批路径。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先行开展用地(林、草)报批。承诺应当明确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面积等违法事实,提出处置到位的时限、措施及责任主体。相关处置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用地前完成。

(十三)优化成片开发征收管理方式。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用地报批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土地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将农用地转用和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申请合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成片开发征收土地范围和项目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备案。各地原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仍然有效。

四、及时保障重点项目落地

(十四)支持分期分段分区灵活报批用地。单独选址项目可根据实际施工等需要,经批准项目的投资主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分期报批用地,分期批次应在首次报批时明确。支持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补划方案实行“一次论证,分期引用”,一次性综合论证明确分期报批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规模。线性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可以市(州)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林、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林、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没区可分别组卷报批。

(十五)优化初步设计变更等调整用地程序。建设项目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初步设计变更需调整用地范围的,取得批准项目的投资主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后,可申请调整用地。审批权限以调入地块为单元界定,调入地块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情形报国务院审批。调出地块交由原用地主体使用,可释放对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对应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指标不抵扣、不释放。

(十六)支持重点项目接续使用临时用地(林、草)。国家和省级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施工进度一次或分批次批准临时用地(林、草)。临时用地(林、草)期满前,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同意,同一项目不同施工标段可接续使用,单标段最长可使用4年,累计期限不超过项目整体工期。接续使用须明确复垦、植被恢复责任,用地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复垦;涉林草项目由项目业主恢复植被。临时用地涉及用林用草的,项目业主可合并编制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方案,按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五、分类保障产业发展用地

(十七)合理保障矿业用地需求。勘查矿产资源、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可临时使用土地。对分期分区批准临时用地的,每期最长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矿业权续期可同步申请接续使用。对不符合临时用地要求的采矿项目,可在开采方案中明确用地布局,结合实际分期办理用地手续。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采矿项目纳入“一张图”后,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含采矿复垦腾退指标)的可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其中战略性矿产采矿用地可依法实施征收。

(十八)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林地资源适度发展森林康养、生态旅游、自然教育、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为森林草原游憩、露营体验、科普教育等配套建设的小型零星便民设施(如生态厕所、观景平台、步道驿站等),可与直接为林业、草原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统筹建设,兼顾相关功能,以主体设施项目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并严格执行标准确定的用地规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自然资源厅此前印发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