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下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评估总结应对能力和存在不足,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级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市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开展,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开展。

跨市、县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个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其他下级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自然灾害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调查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效率。

第二章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开展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开展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一般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启动决定,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作出,也可以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损失和社会影响进行研判分析,初步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提请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作出启动决定。

第九条较大或者一般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评估:

(一)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虚假通报、公布信息的;

(三)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的;

(四)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

(六)相关单位(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其他需要提级调查评估的。

提级调查评估的决定,由自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

对舆论或者公众关注度较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以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具体工作,定期调度调查评估进展情况,审查调查评估报告并出具意见。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条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调查评估组可以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直接成立,也可以授权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专业、科学、精简和效能的原则。

根据自然灾害的具体情况,调查评估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调查评估组可以聘请与发生自然灾害类别相关联的专家参与。需要开展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从业资质的机构开展技术鉴定,提供专业支撑。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评估组组长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或者调查评估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具备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评估的自然灾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收集、汇总、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等信息和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调查评估组通常内设综合组、技术组、处置组、管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小组,并分别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综合组。负责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以及调查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联络保障、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汇总上报和问题线索移送等综合工作。

(二)技术组。负责对自然灾害发生起因、经过、性质、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措施、防灾减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认定自然灾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应急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情况调查评估报告。

(三)处置组。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和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处置调查评估报告。

(四)管理组。负责调查评估导致灾害后果的管理原因,对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具体事件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项调查,就发现责任问题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管理原因调查评估报告。

除上述工作组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专项工作组。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勘查探测。对灾害影响区域的地形地貌变化、地质结构稳定性、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开展勘查与数据采集。

(二)检验检测。对材料性能、基础设施破坏状态等进行鉴定。

(三)模拟推演。结合灾害发生的环境条件、触发因素等构建模型,还原灾害发生经过或者预测可能产生的次生影响。

第十五条调查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收集汇总灾害损失相关监测、评估和统计调查数据;自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图纸视频、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现场调查。勘查灾害现场情况,调查灾害发生经过,走访受灾群众,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开展询问谈话,征集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开展定量、定性分析,研究灾害发生机理和影响、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评估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等。

第十六条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对调查评估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需要追责问责的,尤其是工程或基础设施建设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评估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调查评估组成员在调查评估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透露、发布有关调查评估的信息。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时间、经过、影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二)灾害发生原因。全面分析灾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三)灾害防治和应急准备评估。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灾害风险识别和评估、城乡规划和工程措施、防灾减灾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度、应急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通信保障、预警响应、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以及灾前应急工作部署、措施落实、社会动员等情况;灾害及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科技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四)应急处置和救援评估。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联动、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物资装备调拨、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处置等情况。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查明灾害发生的主要问题,认定主要责任,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总结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效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调查评估组成员对灾害的起因、性质和责任处理建议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并附上不同意见说明,报请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下列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一)因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二)挂牌督办的审核时间;

(三)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向自然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深刻吸取灾害教训,提升防范应对能力。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制作警示教育片。

自调查评估报告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由负责调查评估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自然灾害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四条加强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培育技术服务机构,健全资质审核、服务标准、成果验收等监管机制,搭建协作平台,综合运用技术手段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支撑。

第二十五条建立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自治区层面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六条健全调查评估信息共享机制,从渠道搭建、质量管控、分析处理等方面提升共享水平,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做好综合数据归集,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致使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