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我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截至目前,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5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迭代升级,一体推进我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创新发展,现公开征集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发行主体如下。

 一、合作形式及任务要求

征集合作单位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模式、交易结构创新,按照市场化模式牵头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吸纳符合资质条件的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架构底层资产,形成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

二、合作单位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合作单位应符合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主体资格,具有规范经营牌照,且无违法违规情况。合作单位为分支机构的,经法人主体书面授权并出具连带责任承诺书后,可参照其法人主体资质条件。

2.合作单位有承接并运作有关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融资服务的管理、服务工作条件等相关业务经验,具有5人以上专业管理运营团队且能保证稳定运行。

3.合作单位具备严格合理的决策程序和风险防控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合作单位了解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融资需求,与资产证券化中介服务机构及券商机构有密切协作关系,并能够高效组织协调各方面工作。

5.合作单位能够推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明确的计划及方案,包括发行规模清晰,项目投放、底层资产构建、资产封包、中介服务机构入场、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定稿、申报交易商协会注册(ABN)或证券交易所发行(ABS)、路演及簿记发行等各项工作能够按期完成。

6.合作单位开展中介服务机构招标及内部决策的流程及机制健全、规范、完备。能够及时沟通,及时处理产品发行、挂牌、承销、交易等技术环节和流程产生的问题。

7.应将推动产品的债项评级达到aa+以上作为发行工作目标,在资本市场获得认可,并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相关说明

1.本次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接受联合体申报。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2.发行主体的确定,依据事先公开的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经专家评审后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评审结果将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一经公示无异议,服务期限自发行前期咨询与调研开始,至产品发行期满并完成发行后续相关服务止;若非不可抗因素,发行主体不得擅自中断服务或无故拖延进度,更换团队主要成员或相关服务机构的,需提前提供必要性说明。

3.成功发行产品后产生的市场化收益归发行主体享有,发行主体可依据广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申请资金支持。发行主体在项目期间组织多期产品发行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奖励标准;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政策办理。

四、公开征求期限及报名方式

凡有意成为我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主体的单位,请于2026年7月8日(星期三)至2026年7月14日(星期二)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纸质、盖公章、盖骑缝章,一式伍份),密封函件送至我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202室;收件人:林小姐,联系电话:020-83226963、18825047129),并同步提交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至指定邮箱(邮箱地址:zscqyycjc@gdd.gov.cn)。

申报材料包括:

1.单位简介(所从事行业、业务内容、管理状况、资产状况、人员状况、主营业务开展情况、重点产品情况等)。

2.证券化工作基础(单位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工作人员情况,如人员数量、岗位设置、人员知识产权工作技能、从业经历、具有的金融及知识产权评估相关资质等,突出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的工作成绩及经验)。

3.证券化工作计划(具体包括:产品底层资产架构模式、储架规模、发行期限、票面利率等产品设计规划以及大致发行时间规划,各服务机构单位资质和承担的任务分工等)。

4.证券化成本测算(以发行约1亿元规模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为目标;采取储架模式的储架规模不少于2亿元、首期发行规模不少于6000万元。测算与企业签订协议中的融资利率、融资期限,发行主体和各服务机构需要的综合费用等)。

5.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docx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