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采取分段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本通知下发之日企业即可开始申报。市科技局受理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暂定为7月23日、9月8日、10月23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23年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3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锦州市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365天)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

请各申报企业按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申报

1.企业可分两种方式进行申报,一是企业打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企业申报”栏目或“火炬中心官网”(www.chinatorch.gov.cn)“在线服务”栏目;二是企业可以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一件事”),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按步骤进行申报提交材料。未注册企业需先“注册”,待信息审核通过后登录;已注册用户直接使用原账号登录。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该制度,若选择适用,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不选择适用,申请企业需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详见附件1)。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确认已知晓省认定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再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3.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附件材料,同时按要求形成企业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并将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和附件4《锦州市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表》通过网络提交至市科技局。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现场核查

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由锦州市科技局向各县(市)区提供核查名单,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现场核查通过后,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向锦州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当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企业填报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相关数据需与企业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如审计报告有合并报表,需一并提供母公司报表。

(三)请各申报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联系人:冯春晖

电话:2910987

E-mail:glc2910987@sina.com

附件: 锦州市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附件.docx

锦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