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决策部署,深入推进2026年全区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市场,加快非标电动车辆淘汰退出,自治区商务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9日(5个工作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

电子邮件:nxswtjsc@163.com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邮编:750004)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及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提振消费,进一步做好我区2026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持续巩固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成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补贴标准

第一条 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按照“交一购一”原则,交售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并换购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按车辆最终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其中,换购电动摩托车的,单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换购电动自行车的,单辆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

第二章补贴方式及流程

第三条补贴方式。按照“先购车、后补贴”的方式实施,消费者按规定完成旧电动车辆报废注销、新购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注册登记后,通过遴选确定的第三方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消费者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补贴流程。按照“便于监管、易于操作、惠民便民”原则,执行如下流程:

(一)旧车回收。消费者前往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电动车回收资质企业设立的回收网点交售旧电动车辆,由该资质企业出具《电动车辆回收证明》。

(二)车辆注销登记。消费者向公安交管部门交回旧车号牌及相关凭证,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取得《电动车辆注销证明》。

(三)新车购置登记。消费者自主选择自治区内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购买符合标准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取得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四)补贴线上申报。消费者登录第三方平台,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信息、《电动车辆回收证明》《电动车辆注销证明》、新车合格证、销售发票及新购车辆悬挂号牌后的车辆照片等材料,提交补贴申请。交旧车辆与新购车辆所有人须为同一自然人,销售发票须由宁夏区内注册企业开具。

(五)回收闭环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电动车辆回收资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回收车辆实施规范拆解处置,不得将整车或核心部件翻新流入二手市场,形成收旧、拆解、资源化利用闭环管理。加强废旧蓄电池储存、运输环节安全管理,全部移送具备资质的专业处置企业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留存完整移送凭证,严防废旧电池流入非法渠道。

(六)补贴审核兑付。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将补贴资金兑付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退货处理。补贴资金兑付前消费者发生退货的,对应补贴申请自动终止,补贴资金不予兑付。补贴资金兑付后消费者发生退货的,消费者应主动将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全额退回指定财政账户;销售主体应当及时将退货信息告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补贴资金追缴相关工作。发生退货的订单,视同消费者已使用本次以旧换新补贴资格。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 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统筹下达各市,各市、县(区)不得提高补贴标准。到期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据实结算后按程序收回。

第六条 建立服务监管平台。通过遴选确定的2026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以旧换新补贴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平台运维、数据归集、申报核验等工作,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第七条 确定活动参与主体。由五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遴选确定活动参与主体,坚持“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原则,定期动态调整,不得额外设置准入门槛、限定条件,对线上线下渠道、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以往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参与主体执行情况作为遴选重要依据,存在价格欺诈、骗补套取资金、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不得纳入政策参与范围。

第八条开展补贴活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督促参与主体规范新车销售行为,如实开具销售发票,做好补贴政策告知与申报指引,对市场主体补贴活动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监督。有关行业协会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第九条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各政策参与主体对其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及销售行为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应当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严禁协助他人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依法规范纳税。应当在销售环节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补贴政策规则及申领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变相涨价,不得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不得发布虚假误导信息。

第十条 优化政策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补贴审核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参与政策实施,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优惠让利活动,放大惠民效应。各地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设立咨询专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筹政策实施,做好宣传解读,指导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补贴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政策统筹协调,协同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跟踪评估。

第十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保障合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品供给,督促指导锂离子蓄电池规范回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五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车辆回收资质企业认定管理、旧车注销登记及《电动车辆注销证明》出具工作,配合开展补贴申报数据交叉核验,依法防范和打击虚假交易、骗补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做好补贴资金预拨、清算工作,指导各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废铅蓄电池回收拆解环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补贴活动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打击趁机涨价、虚假交易、非法拆解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纳税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2026年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厅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