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辽宁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26年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实施
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共同组成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称“省认定机构”)。省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及各市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明确分工,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在申请推荐阶段,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企工作小组办公室)组成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认定审核相关工作;在综合审查阶段,对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形成意见并报市高企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各区、县(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发送至市高企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范围
(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2023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指南规定办理。
三、申报时间
2026年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推荐的方式,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通知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于每月30日集中向市高企工作小组办公室推荐一次,年度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各推荐单位须根据上述时间段提早组织部署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相关工作。
同时建议申报企业选择尽早申报,一是为了避免年度申报后期阶段的网络集中拥堵,二是选择最后批次申报的企业如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专家评审不通过,将再无年度内修改完善的机会,对此所造成的后果,须由企业自身承担。
各推荐单位对企业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着重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复审,特别是针对前期审核中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核查。
四、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认定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可分两种方式进行申报,一是企业打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企业申报”栏目或“火炬中心官网”(www.chinatorch.gov.cn)“在线服务”栏目;二是企业可以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一件事”),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按步骤进行申报提交材料。未注册企业需先“注册”,待信息审核通过后登录;已注册用户直接使用原账号登录。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该制度,若选择适用,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不选择适用,申请企业需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详见附件1)。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确认已知晓省认定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再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3.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附件材料,同时按要求形成企业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在地推荐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须仔细核对填写的申报材料与上传的附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并确认已签字盖章。涉密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审核推荐
1.申报材料审核。各推荐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省高企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开展本地区企业申报高企工作,负责高企申报材料审核及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要件齐全、内容清楚,符合申报推荐要求。
各推荐单位主要审查申报材料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重点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25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
2.现场核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尤其对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首次申报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认定当年获得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情况进行核查);
科技人员岗位、人数情况及职工总数情况(尤其对企业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等情况进行核查);近三年研究开发
项目情况(尤其对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等情况进行核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所列知识产权获授权时间集中在同一期间及相关证明存疑的企业进行研判及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和汇总表》(见附件3)。一旦发现现场核查结果与申报材料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四)材料报送
各推荐单位审核汇总推荐企业后,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和汇总表》(附件3)、《关于X区、县(市)2026年第X批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意见的函》(附件4)及企业电子扫描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市高企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沈阳市高企工作小组办公室将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五)专家评审
市高企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区县推荐单位报送意见后,统一报送省级认定管理机构。省级认定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
评审过程中,重点提升对研发活动的确定、研发费用的归集、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的判定等方面的审查力度。
(六)认定报备
市高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组员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高企工作小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各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在省高企认定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组织专家推荐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至省高企认定小组办公室。
(七)申报注意事项
1.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2.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企业自行选择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一行业管理信息查询一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一行业管理一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4.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前,应对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报告并应提供中介机构承诺书。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5.各区、县(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动协调,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整体发展状况,严把企业申报质量关,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分工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审计、财政部监管局、纪检等部门的高度关注,全省工信、科技、财政、税务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本年度认定工作,严防疏漏,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建立健全材料接收、审核流转、专家评审组织、结果公示等关键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分工明确、高效运转。
(二)主动协同,各方联动。地方各推荐单位要扎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主动协同认定组成部门,构建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业务培训,保障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推荐上报。
(三)真实申报,合法合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规范上报相关报告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当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企业填报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相关数据需与企业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如审计报告有合并报表,需一并提供母公司报表。
(五)市高企工作小组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宜。任何第三方假借省认定机构办公室或省认定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名义承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宜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地方各推荐单位需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以《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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