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6〕37号)工作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6〕37号)精神,“十五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为切实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锚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任务,通过实施第四轮草原补奖政策,巩固禁牧封育成果,推动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稳步提升农牧民收入,促进生态保护、牧业生产、农牧民生活协调发展,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维护民族团结作出积极贡献。

在实施草原补奖过程中,要坚持政策内容和实施范围“大稳定、小调整”,保持政策实施连贯性,稳定农牧民的政策预期;坚持省级统筹、县(区)落实,全力实施好补奖政策;坚持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确保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完善政策实施方式,强化补奖资金核发与草原禁牧责任落实挂钩机制,加强政策实施与“三北”、“双重”工程的协同。

二、实施内容

我区第四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内容全部为草原禁牧补助。

(一)实施范围

本轮草原补奖政策主要在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12个县(区)实施。其中:已享受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的区域,除符合退出情形的,原则上继续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已改变草原性质和用途、已领取其他地类政策性补贴、不能承担禁牧任务的区域,退出政策实施范围,不再享受补奖政策;已确权且能承担禁牧任务的新增区域,按程序报辖县(区)林草部门审批后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二)补助对象

主要是落实禁牧任务且持有草原承包证或签订草原承包合同的农牧民,长期经营管理国有草原的农牧场和草原自然保护区等。

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的,原承包人为草原补奖受益主体;依法转让的,受让方为草原补奖受益主体;改变草原属性或违反禁牧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停止发放草原补奖资金。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承包经营草原,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三)补助标准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区草原禁牧补助资金总量,按照全区核定草原承包面积2138万亩给予补助;参考中央禁牧补助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我区按照8.25元/亩进行补助;补助实行“封顶保底”措施,每户补助面积不得超过3000亩,保底面积依据封顶剩余资金测算确定。

(四)补助方式

1.已承包到户或联户的草原,按实有承包面积进行补助。承包面积以承包户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承包证或草原承包合同为依据。

2.结合我区实际,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将草原补奖政策资金直补到草原承包户。国有农牧场和草原自然保护区等集体承包草原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承包单位,用于单位内草原承包户禁牧补助的发放,未承包到户或职工的,补助资金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草牧业发展。国有农牧场和草原自然保护区需细化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并报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对因行政区划调整造成人地分离,按照草原属地监管要求,由所在地换发草原承包证或草原承包合同,并申报兑付补助资金和采集录入信息;对生态移民造成人地分离的,继续享受草原禁牧补助,由搬迁户原户籍所在县(区)申报兑付补助资金和采集录入信息。

(五)补助程序

1.补助面积核定。各行政村据实统计本村符合补助政策要求的草原承包面积,以户为单位,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各行政村上报的草原承包面积核实后,编制花名册,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对象、补助面积和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重新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补助面积无误后报县(区)林草和农业农村部门,林草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后,联合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厅复核汇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

2.补助资金拨付。根据核定的补助面积和补助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核定的补助面积和享受补奖政策的农牧户信息,通过“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将补奖资金直接发放到农牧民个人账户,并在相关存款凭证(个人对账单)摘要栏内注明“禁牧补助”字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国有农牧场和草原自然保护区等集体承包草原的单位,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承包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草原补奖政策资金拨付、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统筹做好草原补奖政策的组织实施。

(二)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草原补奖发放、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享受政策的草原承包户相关信息,录入农业农村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培训工作,保障政策宣传到位。会同林草部门落实资金申报使用的监管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闭环管理。

(三)林草部门负责草原禁牧监督管理,科学划定禁牧区,核定禁牧面积,推动草原承包工作。开展草原生态监测评估,根据监测结果,动态调整禁牧区,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为资金发放挂钩提供准确的禁牧任务履行情况。

(四)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财政、农业农村和林草等部门,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核实禁牧草原承包面积,做好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负责草原承包面积、农牧户补助信息的登记造册、核实、公示、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联动。发挥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协同作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抓好全区第四轮草原补奖政策组织落实,推进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高效落实落地。

(二)落实基础工作。政策实施县(区)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五到户”“封顶保底”等要求,专人负责做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可靠。严格执行村级申报公示、乡镇审核公示、部门核实、兑付资金的程序,确保每年11月30日前将需兑现到农牧民手中的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同时,政策实施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林草部门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政策实施情况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宁财(农)发〔2024〕276号)等相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能形成结余,确因特殊因素产生结余资金的,继续用于下年度禁牧补助方面。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统筹开展草原补奖政策落地、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切实巩固政策落地成效。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草原补奖政策常态化宣传,通过政策培训解读、新媒体推送等多元方式,面向基层工作人员、政策受益主体细致解读政策条款及禁牧相关规定,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同时,自治区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要遴选行业骨干与专家组建技术服务专班,下沉一线开展政策落地技术指导,动态监测草原生态恢复、畜牧养殖模式转变、农牧民生活变化等关键指标,全方位提升政策落地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