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双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南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现将修订的《江南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及十项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南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南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江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组)集体原有积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和租赁收入、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收入、上级拨款收入、各种代收和借贷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组)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及农田水利、道路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以及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资产,村(组)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地”等自然资源以及目前产权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相关不动产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集体资产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等情形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江南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各负其责,加强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和强化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代表其成员行使集体“三资”管理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监督、审计等工作。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村(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预决算编制、会计人员配备、业务培训、设备配置、清产核资、审计监督等工作所需的经费,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列入本村(组)年度工作预算。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原则上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第七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预决算应当先经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应当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按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并向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报备。建立财务开支审批流程,根据财务开支审批权限报批。财务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其分配原则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24〕9号)精神。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坐收坐支,建立农村集体资金安全运行机制。加强票据管理,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实行“组账村管”制度。村(组)设立报账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记账、统一建档管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逐步将集体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行集体资产实时登记和动态的信息化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如实登记承包(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和结算等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变更、审价、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并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共资源平台)公开交易及鉴证,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在城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应当委托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及鉴证。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招投标制度和评估制度,应当先经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资源登记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开协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及评估制度。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指导和监督。采取公开协商、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的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等情形,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在城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应当委托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及鉴证。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集体资源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村(社区)的督查,每年抽取部分村(社区)对财务收支、项目管理、资产运营等领域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取部分村(社区)开展集体“三资”审计监督,并对村(社区)所属的村民小组延伸审计监督。城区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应当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开展。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城区农业农村局等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审计整改情况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除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正在调查处理事项等不应公开的内容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末要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底前将清查结果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加强队伍建设,落实会计委托代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要落实充足人员,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村(组)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可以聘请专业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要加强对村(组)报账员、代理会计等人员的管理,加大培训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用好上级指定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拓展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功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机制,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制定定期巡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分析汇报制度,加大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或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农村集体“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拒不改正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过程中,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指导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按照规定权限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专项治理、资产清产核资、集体财务审计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认真做好整改。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对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先经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修改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报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会议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

本办法由江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3.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4.资产评估制度

5.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

6.财务预决算制度

7.财务公开制度

8.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9.资产台账和保管制度

10.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附件1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积累、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处置集体资产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农村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第三条  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原则上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第四条  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缴入账户,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以收抵支。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票据、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其中农村公益事业还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五条  发包收入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需减免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和民主程序,建立农村集体资金安全运行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支出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领取周转性备用金应当经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联审联签。周转性备用金金额不超过5万元,归还期限为1个月,上期未归还的不得再领取备用金。

第七条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坐收坐支。要加强票据管理,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或因经济发展需要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纳入村(组)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时报城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附件2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财务支出报账要取得发票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相关人员证明或验收并签字,按照财务开支审批权限逐级审签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第二条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按照镇、街道的行政范围实行分级审批,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  原则上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报账金额超预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应当暂停报账业务,提交情况说明并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报账支出,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等大额资金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既要审核合同中的付款约定,避免提前或超比例付款,又要审核转账支票上的收款方,避免资金被挪用。

第五条  发生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已履行审批程序文书、村民民主议事决议书、施工合同、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如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应附上开展招标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须办理借款手续,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签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两名及两名以上成员证明。预借(领)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不得无故拖欠、占用。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归还或未报账结算的,由理事会督促归还,并通报全体成员。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其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附件3

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的实施主体,采取招标方式的,要制定招标方案,履行民主程序,在各级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监事会、村“两委”代表等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招标事务,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验收决算和财务报账等工作。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理事会起草相关承包、租赁、出让方案,经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并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通过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进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等情形,均要在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政府招标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实施,交易完成后在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政府招标网站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第五条  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定招标标的及招标方式后,将相关资料在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录入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实施,同时报城区农业农村局备案。采用公开协商的,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再由各村(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及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指导下在各村(组)实施。采用招标投标的统一进入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城区农业农村局监督下实施。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九条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附件4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条  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评估结果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评估结果要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条  按“谁委托谁出资,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四条  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据以作出鉴定,并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五条  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六条  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附件5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

第一条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原则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24〕9号)精神。

第二条  分配范围

(一)年度可分配收益范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税金及附加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上年度未分配收益。政府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征拆补偿款和农户承包地的流转金等不确认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一次性或提前收取多个年度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上年度已做分配但未实际支出的收益部分,应继续按照原分配的支出类目使用(可按程序调整具体支出事项),不得纳入本年度可分配收益范围重新分配。

(二)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财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等筹资筹劳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的各类资金,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有明确使用方向的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三条  分配内容

应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24〕9号)要求,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第四条  分配程序

(一)核算实绩。在收益分配前,做好年终收支结算,开展年终分配专项审计,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

(二)制定方案。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情况,研究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包括当年各项收入、支出金额、本年收益金额、上年度未分配金额、可分配收益总额、收益分配项目及计划使用方向、参加分配成员人数和分配金额明细等事项),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方案经修改完善后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书面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三)审核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含奖励方案、补贴方案及有关专门说明)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及备案,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及备案。收益分配方案向全体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组)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方案实施。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五)结果登记、公开。将收益分配情况登记在册,实行信息化管理。收益分配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六)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意见、重大事项议事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公示公开内容、收益分配签字表等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汇总辖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情况,报城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  严格执行“村财镇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纪律要求,做到“七严禁”:严禁未经重大事项议事程序进行收益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盈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接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

附件6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资金预算方案在当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完成,决算方案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二条  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生产、贷款、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补助资金;农村公益事业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三条  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财务收支预算应当先经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第五条  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应当先经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对预算进行调整。

附件7

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要求公开的事项。其中,应专项公开的事项包括: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投资经营、发包、租赁、出让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财务公开时间: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度公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度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他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日。

第四条  公开形式要求纵向到底公开到村(组)级,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在村(组)务公开栏和上级指定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或网站定期公开。

第五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公开榜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签字并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后,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附件8

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条  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三条  资产清查的方法: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进行盘点、清查和登记,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等。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第四条  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末要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底前将清查结果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附件9

资产台账和保管制度

第一条  资产台账就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的状况进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并逐一登记,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对资产已处置、报废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及时按规定进行核销。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做账务处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分类明细台账,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有土地补偿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

附件10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济合同,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等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经济合同要使用规范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查,将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及合同文本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建立经济合同台账,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第四条  经济合同要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的“四防”要求。

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同意,对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和变更金额达2万元(含)或合同总金额3%(含)以上的合同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第七条  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法依规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