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抚州高新区科数中心、东临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2026年度抚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向邀榜”实施方案》《关于常态化开展2026年抚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向邀榜”重大(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5年度抚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向邀榜”实施方案》《关于征集2025年抚州市定向邀榜重大技术需求的通知》等四个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2026年度抚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向邀榜”实施方案》的修订

(一)将“一、项目定位与组织形式”中“商定的”删除。

(二)将“二、项目主体条件(一)‘定向邀榜’需求方条件”中“4.重点项目需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纳税不低于5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为依据)。重大项目需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以企业财务报告为依据),纳税不低于2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为依据)。”修改为“4.重点项目需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重大项目需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将“二、项目主体条件(一)‘定向邀榜’需求方条件”中“5.符合五大产业方向、具有形成支柱产业潜力的特别优秀的科创企业,不受上年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及纳税等条件限制,但需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并报市政府审定。”修改为“5.符合五大产业方向、具有形成支柱产业潜力的特别优秀的科创企业,不受上年度研发投入条件限制,但需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将“二、项目主体条件(二)‘定向邀榜’供给方条件”中“重点项目供给方由各县(区)根据本地产业赛道和细分领域自行确定项目供给方。重大项目供给方为大院大所、老牌工科院校以及头部企业、链主企业和研发型企业(原则上参考附件所列与我市产业结合度较高的70家单位),能够为‘定向邀榜’需求方提供技术支撑。”修改为“项目供给方为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型企业,能够为‘定向邀榜’需求方提供技术支撑。”

(五)将“四、项目经费”中“(一)重点项目:由县(区)财政100%全额资助,并自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支持方式以及‘定向邀榜’单位。”修改为“(一)重点项目:由县(区)财政100%全额资助,并自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支持方式,或参照市重大项目经费拨付方式进行拨付。”

(六)删除附件“‘定向邀榜’参考单位”。

二、对《关于常态化开展2026年抚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向邀榜”重大(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修订

(一)将“一、项目组织形式”中“商定的”删除。

(二)将“二、项目主体条件(一)‘定向邀榜’需求方条件”中“4.重点项目需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纳税不低于5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为依据)。重大项目需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以企业财务报告为依据),纳税不低于2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为依据)。”修改为“4.重点项目需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重大项目需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将“二、项目主体条件(一)‘定向邀榜’需求方条件”中“5.符合五大产业方向、具有形成支柱产业潜力的特别优秀的科创企业,不受上年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及纳税等条件限制,但需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并报市政府审定。”修改为“5.符合五大产业方向、具有形成支柱产业潜力的特别优秀的科创企业,不受上年度研发投入条件限制,但需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将“二、项目主体条件(二)‘定向邀榜’供给方条件”中“重点项目供给方由各县(区)根据本地产业赛道和细分领域自行确定项目供给方。重大项目供给方为大院大所、老牌工科院校以及头部企业、链主企业和研发型企业(原则上参考附件所列与我市产业结合度较高的70家单位),能够为‘定向邀榜’需求方提供技术支撑。”修改为“项目供给方为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型企业,能够为‘定向邀榜’需求方提供技术支撑。”

(五)将“四、项目经费”中“(一)重点项目:由县(区)财政100%全额资助,并自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支持方式以及‘定向邀榜’单位。”修改为“(一)重点项目:由县(区)财政100%全额资助,并自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支持方式,或参照市重大项目经费拨付方式进行拨付。”

(六)删除附件1“‘定向邀榜’供给方参考名单”。

(七)将附件3“关于2026年抚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向邀榜’重大(重点)项目的推荐函”中“3.推荐申报的技术需求单位的研发投入及税收符合通知要求。”修改为“3.推荐申报的技术需求单位的研发投入符合通知要求。”删除“2026年抚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向邀榜’重大(重点)项目汇总表”中的“2025年度营收(万元)”和“2025年度纳税额(万元)”。

三、对《2025年度抚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向邀榜”实施方案》的修订

(一)将“一、项目定位与组织形式”中“商定的”删除。

(二)将“二、项目主体条件(一)‘定向邀榜’需求方条件”中“4.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以企业财务报告为依据),纳税不低于2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为依据)。”修改为“4.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将“二、项目主体条件(一)‘定向邀榜’需求方条件”中“5.符合五大产业方向、具有形成支柱产业潜力的特别优秀的科创企业,不受上年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及纳税等条件限制,但需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专项申报说明,并报市政府审定。”修改为“5.符合五大产业方向、具有形成支柱产业潜力的特别优秀的科创企业,不受上年度研发投入条件限制,但需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专项申报说明,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将“二、项目主体条件(二)‘定向邀榜’供给方条件”的内容修改为“所有能够为‘定向邀榜’需求方提供技术支撑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型企业。”

(五)删除附件“‘定向邀榜’参考单位”。

四、对《关于征集2025年抚州市定向邀榜重大技术需求的通知》的修订

(一)将“二、定向邀榜单位及方向”修改为“二、定向邀榜单位”,内容修改为“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型企业,能够为‘定向邀榜’需求方提供技术支撑。”

(二)将“三、项目条件”中“参照《关于印发〈2025年度抚州市重大(重点)技术项目攻关“揭榜挂帅”引才行动方案〉的通知》重大项目条件执行,具体如下”删除。

(三)将“三、项目条件(一)技术需求单位条件”中“4.企业要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以企业财务报告为依据),纳税不低于2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为依据)。”修改为“4.企业要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以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据)。”

(四)将“三、项目条件(一)技术需求单位条件”中“5.特别优秀的科创企业不受上年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及纳税等条件限制,但需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专项申报说明,并报市政府审定。”修改为“5.特别优秀的科创企业不受上年度研发投入条件限制,但需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专项申报说明,并报市政府审定。”

(五)将“附件1关于2025年抚州市定向邀榜重大技术需求的推荐函(模板)”中“3.推荐申报的技术需求单位的研发投入及税收符合通知要求的技术需求单位申报条件。”修改为“3.推荐申报的技术需求单位的研发投入符合通知要求的技术需求单位申报条件。”

(六)将附件3备注“1.拟定向邀榜单位填写范围为本通知‘二、定向邀榜单位及方向’明确的单位。”删除。    

 

 

抚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