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加强我省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规范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提升渔业应急救援能力,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信息终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10日
山东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信息终端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规范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提升渔业应急救援能力,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渔业船舶安全信息终端(以下简称安全信息终端)是指具有通信、导航、定位、救生等功能的船载信息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登记和将要登记的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安全信息终端的配备、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远洋渔业船舶的安全信息终端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安全信息终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运行管理和行政区域内渔船的智慧监控工作。
第二章 安全信息终端的配备、使用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船长分类配备安全信息终端:
(一)船长大于24米的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渔船,应当配备集成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终端(以下简称集成式插卡式AIS)、渔业船舶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以下简称大北斗)、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搜救定位装置、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渔业船舶船载卫星电话终端(以下简称卫星电话),支持配备海洋宽带卫星终端、船载5G/4G定位终端、渔用对讲机等。船长大于35米的海洋渔船还需配备雷达。
(二)船长大于12米、小于24米的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渔船、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应当配备集成式插卡式AIS、大北斗、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搜救定位装置、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卫星电话,支持配备海洋宽带卫星终端、船载5G/4G定位终端、渔用对讲机等;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应当配备独立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终端(以下简称独立式插卡式AIS)或船载北斗卫星示位仪(以下简称小北斗)。
(三)养殖渔船和船长小于12米的其他海洋渔船,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独立式插卡式AIS、小北斗、船载5G/4G定位终端中的一种配备。具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和蓄电池的,应当配备渔用对讲机,支持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装置、集成式插卡式AIS或大北斗等。超养殖区域作业的养殖渔船应参照同等船长的捕捞渔船配备安全信息终端。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提供手机号码,用于应急通信和安全信息接收。
第六条 鼓励支持海洋渔业船舶在救生衣上配备落水人员主动报警定位终端。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统筹利用财政补助资金,开展渔船安全信息终端的配备、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配合安全信息终端供应商,做好设备的实船安装、调试以及操作使用培训,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安全信息终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终端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坏、出借、转让安全信息终端,不得擅自配备与本船注册信息不一致的或者搭载他船安全信息终端,不得擅自更改、删除船舶航行作业信息。
第十条 海洋渔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遇险或者发生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通过安全信息终端发送报警信号。发现其他海洋渔业船舶出现安全、纠纷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联系海上搜救中心(12395)、海上报警电话(95110)、全国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电话(95166)或者向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海洋渔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全程开启安全信息终端。
插卡式AIS、北斗定位终端等全部离线的,船长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四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的,船长应当立即返港维修或更换安全信息终端,同时按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备。配备双北斗的渔船发生单个北斗故障的,应在渔船回港后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章 安全信息终端入网、变更、注销报备流程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简称渔船识别码)、北斗ID码等实行报备制度,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安全信息终端号码信息与渔船必须一一对应。
渔船识别码实行“码随船走”原则,由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在线自动核配,在渔船国籍证书上载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增加、套用、变更和篡改渔船识别码。
第十三条 安全信息终端数据应接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和执法保障平台,并实行动态管理。海洋渔业船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注销时,应当填写《山东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信息终端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办理渔船所有权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海洋渔业船舶省内购置时,同一型号的安全信息终端随船转移。北斗终端由卖出地办理注销手续并出具注销证明,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注销证明到买入地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渔船的插卡式AIS在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时配备。设备厂商负责将有关参数写入船舶识别卡,完成海洋渔业船舶与船舶识别卡的信息关联。
在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船名核准书后配备北斗终端,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申请北斗ID卡及ID码。
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取得安全信息终端号码或者信息后填写登记表,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更换安全信息终端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擅自更换已安装的安全信息终端。
第十六条 新建海洋渔业船舶原则上应当使用新安全信息终端。使用旧安全信息终端的,经原生产商或者授权网点检测评估后方可继续使用,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督,清除原设备相关信息并完成安全信息终端变更手续。
海洋渔业船舶报废、拆解、灭失时,北斗终端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封存处理,满足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评估后能继续使用的可分配给他船使用。北斗二号ID卡及ID码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收回;北斗三号ID卡及ID码按规定流程报渔业行业北斗服务中心统一注销。插卡式AIS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封存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信息终端的监督管理。发现海洋渔业船舶船位异常、违规越线以及安全信息终端长时间离线、无法正常报位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信息终端的执法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可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调查处理。
对长期不在船籍港靠泊的海洋渔业船舶,各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船位信息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或者商请靠泊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助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信息终端在线情况的核查,发现安全信息终端未按要求接入渔船监控系统等信息化平台或者信息不全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船舶报废、拆解、灭失等导致安全信息终端不在线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摸排,及时更新信息,并报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行政区域内安全信息终端检测、维修服务站点的监管,督促做好入网、维修、报废的设备序列号的登记汇总,防止安全信息终端非法流入市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数字,大于含本数,小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各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渔业安全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等。
(二)北斗终端:指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进行定位、导航的船载终端设备。
(三)插卡式AIS:是在传统的AIS设备基础上,安装了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配发的海洋渔业船舶识别卡。
(四)落水人员主动报警定位终端(MOB):指佩戴在水上作业人员身上,人员落水后能够自动播发报警信息的便携式设备。
(五)海洋宽带卫星终端:指安装于船舶、海洋平台、浮标等海上移动或固定载体上,通过通信卫星(含同步轨道卫星、中低轨卫星星座)建立链路,实现海上载体与陆地网络之间宽带数据传输、语音通信、多媒体交互的专用通信终端设备。
(六)渔业船舶船载卫星电话终端:指专为海上通信设计的设备,通过卫星网络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语音、短信和数据传输,尤其适用于远离陆地基站的区域。
(七)渔用对讲机:指专为渔业船舶设计的超短波无线通信设备,利用超短波频段(一般为27.5~39.5MHz)进行通信,是海上船舶之间、船舶与岸基之间沟通交流、应急通信的重要设备。
(八)中频/高频、甚高频无线电装置:指具备数字选择性呼叫功能,能够进行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呼叫,船舶操纵要求及公共业务通信呼叫,实现船岸间、船舶间近、中、远距离通信的无线电装置。
(九)搜救定位装置:指用来近距离确定遇难船舶、救生艇筏及幸存者位置的主要设备。
(十)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指专门用于搜救现场通信的无线电设备。
(十一)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指在渔船发生沉没事故后,通过自动发射无线电射频信号标示自身位置状态的信标,是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重要的船对岸的报警装置。
(十二)雷达:指用于航行避让、船舶定位、狭水道引航等,特别是夜间、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良时辅助避免船舶碰撞的重要助航设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信息终端登记表
附件
山东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信息终端登记表
编号:
| 船 名 | 船 东 | 常住地址 | ||||
| 新船名 | 新船东 | 身份证号码 | ||||
| 作业类型 | 联系电话 | 常住地址 | ||||
| 检验登记号 | 船检证书号 | |||||
| 捕捞许可证编号 | 主机功率 | kW | 船 长 | 米 | ||
| AIS终端型号 | MMSI码 | |||||
| 大北斗型号 | 原有 | ID码 | 原码 | |||
| 新 | 新码 | |||||
| 小北斗型号 | 原有 | ID码 | 原码 | |||
| 新 | 新码 | |||||
| 4G/5G终端型号 | 号码 | |||||
| 天通卫星电话型号 | 卫星电话 号码 | |||||
| 渔用对讲机型号 | ID码 | |||||
|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SSB)型号(甚高频) | 工作频率 | MHz | ||||
| 入网/变更/注销原因 | ||||||
| 已办理:□入网 □变更 □注销 □安装 经办人: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 2026年7月10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