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流域上游新建、扩建重污染企业和项目”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汀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龙政办〔2024〕51号)附件3“龙岩市汀江流域禁止类产业目录清单”中“C制造业—C17纺织业”第4点“新建漂染的重污染项目”,修改为“新建、扩建漂染的重污染企业和项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