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领跨境电商企业提升竞争优势,大力推动培育中山本土跨境电商自主品牌,经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评审方案(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评审方案(2026年修订)
中山市商务局
2026年7月20日
(联系人:贸促科吴浩龙 电话:89892855)
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评审方案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外贸企业与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培育壮大本土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加快形成外贸竞争新优势,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跨境商品销售或为跨境商品销售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包括平台型、交易型、服务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本方案的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申报主体为交易型跨境电商企业,指在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第三条 中山市商务局负责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的评审工作。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的申报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境外注册商标,商标在境内的实控企业主体在中山市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有固定的线上销售渠道(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站)。
(四)企业上年度出口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商交易规模(GMV)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企业,列入拟入选名单。市商务局根据当年计划评审名额,择优确定最终入选企业。申请企业可选择使用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资质参评,但其关联公司不得再以同样的资质单独参评。
(一)市场销售情况,35分
1.出口规模。上年度出口规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得5分,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加1分,累计不超过15分。
2.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上年度跨境电商交易规模(GMV)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得5分,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加1分,累计不超过15分。
3.增长情况。上年度出口规模及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均同比正增长,每增长2个百分点加1分,累计最高加5分。
(二)全球化品牌建设水平,45分
1.境外经营情况。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海外仓等经营服务机构,每设立一个经营服务机构得2分,累计不超过6分。
2.品牌宣传情况。上年度申报品牌在境外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直播、短视频等各类数字化营销等形式进行宣传。每通过一种媒介宣传得1分,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3.境外销售布局情况。申报品牌在2个及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开展线上销售的,得1分;每增加1个国家(或地区)加1分,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境外商标注册情况。每在1个境外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商标注册范围须与企业的跨境电商业务关联),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独立站建设情况。有建立独立站开展自主品牌营销且有实际交易的,得2分;独立站年度交易规模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加3分,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加5分。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自主品牌出口占比。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占企业总出口额30%及以上,得4分。
(三)科技创新能力(须与企业的跨境电商业务关联),10分
1.拥有专利情况。每项发明专利得1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荣誉得2分;
3.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3分,参与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2分,参与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1分。
以上各项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相关荣誉,10分
近三年获得跨境电商相关荣誉,如主流第三方平台以及行业内认可度高的机构所发布榜单的每项得2分,若是获得相关同类国家级荣誉的,额外再加2分,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以上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与企业的跨境电商品牌或业务关联。颁发机构应为机关部门、主流第三方平台、行业内认可度高的机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评审采取企业申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局组织评审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报。由中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二)推荐。有关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
(三)评审。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内部评审或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由市商务局在局官方网站上对拟评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发布评审结果。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企业,正式认定为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由市商务局对外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镇街对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对已经评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如被发现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九条 本评审方案实施期间评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可以在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分中的“其他加分项”获得2分加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审方案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遵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
第十一条 本评审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经营环境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中商务电字〔202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评审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