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制定《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财政局

  2026年7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

  根据《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聚焦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采取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力度扶持本区诚信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划分)。

  二、扶持内容

  由静安区驻区银行组成助企发展专项贷款,贷款额度由区财政局统筹管理。区财政局会同驻区银行测算后,安排预算经费予以资金保障。

  贷款以借据期限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在贷款按期履约后一年内,财政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的部分予以补贴。

  同一扶持对象享受本政策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本区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三、申请补贴流程

  驻区银行及时将专项贷款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至区财政局。企业贷款按期履约后,区财政局审核银行提供的相关数据,采用免申即享的方法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四、附则

  1、进一步支持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金融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所创新和优化的相关金融产品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2日。

  3、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以国家或上海市政策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