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新修订的《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现就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民政部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了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浙江省此次修订省级规程,是为适应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解决原有2014版规程与新标准之间的适配问题,是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一)落实上位制度的刚性要求。民政部令第82号对社会组织评估原则、参评条件、评估程序、动态管理、结果应用等作出新规定,我省142号文部分条款与新要求不一致,需及时修订对标。

(二)规范评估管理的现实需要。142文在参评门槛、流程设置、指标体系、第三方管理、等级动态调整等方面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需优化完善,提升评估公信力与实效性。

(三)强化结果运用的实践需求。评估是落实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分类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简化年检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修订评估规程有利于健全“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优”机制,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规程》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总则条款。调整立法目的与政策依据,明确评估定义、职责权限和工作原则;统一设置5A至1A五个评估等级,未参评或等级期满未复评视为无等级;明确评估等级有效期5年,自公告次年1月1日起计算。

二是优化参评条件。放宽准入门槛,明确登记满2年未参评、评估等级期满、距期满不足1年、有效期前4年内可申请1次重新评估等情形;规范不予评估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评估;强化资格审查与名单公告。

三是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内容包含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实行分类评估;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委托、实地考察、材料补充时限;完善初评、复核、审核流程,明确评估委员会会议表决规则;划定等级分值标准,规范公示、异议复核、结果发布、证书颁发等环节。

四是强化动态管理。新增评估有效期内降级与取消等级情形,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使用证书标志、未履行年报义务、受到行政处罚等,依法降级或取消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徐善清;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