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6〕4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4〕44号)要求,现将2026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相应追加你市、县(市)2026年“2240699 其他自然灾害防治支出”预算指标。同时,一并下达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基础测绘等重点区域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

二、请各有关市、县(市)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有关工作部署、《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支出项目储备管理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7号)有关精神,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请各有关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含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及指标),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26年8月21日前正式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各有关市、县(市)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编制设计书或年度方案,细化、量化各项指标,确保其全面性、清晰性与可衡量性。加快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制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各有关市、县(市)要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要求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在“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实时填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2026年预算执行结束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2027年3月16日前将2026年度资金自评报告按要求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1.2026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6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