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省财政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5年度未完成的项目资金拨付方式按本办法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规范海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系,是指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建设的省级农业产业科技战略力量。体系以农产品或者产业重大关键共性需求为单元,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按照全产业链配置科技力量,建立新型农业科研组织模式,重点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根据海南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布局建设若干重要农产品体系。
第四条 每个体系由1个首席科学家岗位、若干功能岗(产业经济岗等)和若干综合试验站构成。
首席科学家岗位设1名首席科学家,每个功能岗设1名岗位科学家,每个综合试验站设1名站长岗位。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统称为体系专家。
体系专家应当立足全省相关领域,组建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且职责分工明确的团队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首席科学家应当设立办公室,至少配备1名秘书,协助其开展各项工作。
首席科学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体系任务的组织实施、运行指导和监督工作;研判省内外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本体系阶段性、区域性、长期性科技需求,向相关部门提出阶段性技术措施和建议,形成年度科技发展报告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凝练科技研发任务和产业优化布局建议,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性咨询;牵头组织本体系任务规划;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的业务活动;组织宣传并扩大体系影响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体系工作的氛围。
第六条 每个功能岗由岗位科学家负责,应当至少有3名团队成员。
岗位科学家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任务要求以及岗位职责,提出具有产业需求和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带领团队成员开展本产业适用技术攻关、解决相关产业技术问题、开展产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指导综合试验站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等具体工作;收集、监测和分析产业发展信息,对本地区产业发展面临的风险因素(如自然灾害、市场变化、政策变化等),制定应对预案;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咨询与服务,加强与体系内外的交流合作。
第七条 每个综合试验站由站长负责,应当至少有3名团队成员,有明确的服务区域范围。
综合试验站站长主要职责是在首席科学家及岗位科学家指导下,开展技术综合集成,承接本体系创新成果的试验示范、推广服务,建立综合示范基地;负责与当地农业行政和技术推广部门联系,调查、收集并及时提交所在区域生产现状、存在问题、技术与市场需求信息等,监测分析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灾情等变化,开展技术指导交流和应急服务等工作;组织或者配合首席科学家和岗位科学家培训技术推广人员、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等。
第八条 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所在单位为体系建设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负责体系专家的工资福利、党政关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为体系专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及时报告体系专家工作单位调动、出国、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体系工作参照省级科研项目和任务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产业规模、科技力量分布、财力实际等情况合理确定体系设置数量和总体布局,以及各体系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的数量等重大事项。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体系建设资金分配工作,负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和依托单位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体系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拟定体系总体布局、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研究制定体系相关管理制度,遴选、聘任、调整体系专家,组织签订各体系任务书并开展考核评价等,组织实施体系建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处室负责体系日常管理工作,跟踪了解体系运行管理情况,收集并反馈对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各体系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体系全体岗站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主要研究事关本体系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提出本体系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的业务活动,对体系岗站设置和人员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加强地方体系与国家体系的衔接互动,鼓励承接国家体系创新成果在我省转化应用,并向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技型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延伸。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是体系的支持保障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对所属单位有关体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 任务管理
第十四条 体系任务设置原则上五年为一个周期。体系任务主要包括:
(一)系统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求,凝练重大技术攻关目标。
(二)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发、集成、示范与推广。
(三)开展产业基础信息收集整理与动态分析。
(四)开展产业发展预测、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
(五)为产业应急、突发性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六)为技术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七)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十五条 各体系应当编制聘期任务规划及年度计划。每聘期周期开始的第一年,首席科学家应当组织本体系专家围绕海南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目标,广泛征集政府部门、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技术用户提出的技术需求,召开体系联席会议研究、梳理凝练、组织论证,提出本体系聘期内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与分年度计划,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体系任务规划,与首席科学家签订聘期任务书和分年度任务书,其中年度任务书内容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根据产业急需进行调整。首席科学家对每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人和技术负责人,确定各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任务责任,分别与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签订任务书,若岗位由首席科学家兼任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与其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体系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人,原则上单一农产品体系按“1首席6岗3站”配置,即每个体系原则上设置1名首席科学家,不超过6名岗位科学家,不超过3名综合试验站站长;含一个以上农产品的复合体系要控制规模,统筹设置岗站,原则上每增加一个农产品,增设1岗1站。
第十八条 体系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聘期,体系专家从全省优秀科技人员中遴选产生。
第十九条 根据岗位需要发布岗位申报通知,明确聘任条件和资格,首席科学家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科学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综合试验站站长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
(一)已超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无法完成一个聘期的。
(二)有违纪违法或者违反科研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体系专家聘任程序:
(一)新设立体系全部专家岗位、更换首席科学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确定聘任人选。
(二)竞岗成功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公示各体系专家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聘用文件。
(三)聘期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每个聘期的最后一年,根据年度考评、监督检查以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对符合聘任条件的岗站专家予以续聘;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续聘时,聘任条件与本办法冲突的,执行本办法。首席科学家由省农业农村厅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续聘。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原则上可以由符合聘任条件和资格的团队成员接任:
1.在法定退休年龄2年之前且上一聘期考评优秀且排名前30%的。
2.近3年内年度考评有2次优秀的。
3.近5年内年度考评有3次优秀的。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体系专家,予以解聘: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个人主动退出或者工作单位调动的。
(三)单次出国(境)超过1年的。
(四)年度考评或者聘期考评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评近3年内连续2次或者聘期内累计3次排名最后的。
(六)出现违纪违法或者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七)因体系调整不再设立岗站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解聘的。
第二十二条 因故解聘而出现空缺的岗位,按照新聘程序重新遴选。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对被解聘专家的工作和经费等开展总结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首席科学家出现岗位空缺的,可以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1名岗位科学家临时代理岗位职责;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出现岗位空缺的,由首席科学家指定1名团队成员代理岗位职责,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出现空缺的岗位,应当按照新聘程序重新遴选。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对原任岗位科学家的工作和经费等开展总结和财务审计,并将结果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系首席科学家不能兼任海南省体系岗位。确有需要的,国家体系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可兼任省体系首席科学家和岗位科学家,但不可兼任与国家体系同产品同类型岗位,不可兼任不同农产品体系岗位。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体系开展日常管理。首席科学家在管理平台上建立网上办公室,对体系任务、研究进展、经费支出等进行工作管理及业务交流。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建立网上个人办公室,填写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情况、月度总结、月度经费支出、年度总结、财务决算报告等内容,开展业务交流。
第二十六条 首席科学家出国(境)须提前10日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出国(境)须提前10日向首席科学家请假。岗站专家聘期内单次出国(境)超过六个月不超过1年,经首席科学家同意后委托团队成员履行职责,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第二十七条 因机构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确需变更单位名称的,需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须在30日内将体系专家出现工作单位调动、出国(境)超过1年、违纪违法、违反科研诚信、因身体原因无法承担体系工作等重大事项,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书面情况报告。逾期未报且对体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依托单位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体系根据任务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坚持厉行节约,按照有关会议标准规定执行。首席科学家及其他人员不得以体系名义擅自调用体系专家参加体系任务外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条 体系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省科技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由首席科学家根据体系任务合同排名和实际贡献确定。使用专项资金开展工作形成的成果、论文、专著以及媒体宣传材料等,须标注“海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助”或者体现体系专家身份。
第三十二条 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实施体系任务、开展体系工作形成的相关文字资料和图像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者依托单位变更时,需移交档案。体系专家的技术资料由依托单位归档,省农业农村厅有调用档案的权利。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体系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稳定支持体系建设。体系建设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鼓励各市县、企业积极投入资源参与体系建设。
第三十四条 体系资金实行定额管理,体系内部统筹,主要由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用于在省内开展体系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省级体系资金纳入省农业农村厅部门预算管理。预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如因体系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者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体系专家所在单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 体系资金应当与省级有关科技(专项)资金和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教育培训等财政资金有机衔接,不得重复交叉使用。
第三十七条 体系资金在省农业农村厅本级安排的,以补助资金的形式,实行年度一次性拨付。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印发资金下达文件,该文件与年度资金使用总体实施方案、各体系首席科学家与省农业农村厅签订的年度任务书,共同作为拨付年度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体系资金不得用于发放绩效补贴,可以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或者购买专用软件授权而发生的费用。体系专家原则上利用依托单位现有设备开展工作,若需购买,原则上单件设备不超过1万元、设备费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二)业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参与体系任务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在任务书审核、年度考核等环节中支付给专家的专家费。劳务性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体系研发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支出。
(四)管理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试验田,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3%,由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体系专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三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资金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对体系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指导体系专家汇总分析体系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体系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依托单位应当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第四十条 体系资金形成的资产由依托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优先保证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十一条 体系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资金使用效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体系资金采取依托单位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式,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体系与产业的关联度、体系科学研究的创新度、体系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等。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或者取消对体系专家的资金支持。
第四十二条 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年度考核时资金支出低于60%的,将扣减相应专家第二年资金的10%,但任务不减。扣减资金用于体系公共事务。
第八章 考评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体系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评,包括年度考评、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年度考评。年度考评分为专项考评与体系内部考评。
专项考评。指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首席科学家、产业经济岗岗位科学家年度履职情况集中统一考评,并出具优秀、合格、不合格等考评意见。
体系内部考评。指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体系全部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出具优秀、合格、不合格等考评意见。
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聘期考评原则上在每聘期结束后第一年的1月底前完成,聘期考评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考评。省农业农村厅在考评完成后通报考评结果。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体系重点任务、产业贡献、规范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出具监督检查意见,向体系通报并督促整改。原则上,聘期内至少对各体系检查1次。
第四十六条 综合绩效评价。在实施周期最后一年,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体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个实施周期体系优化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建立优秀体系及优秀专家通报表扬制度。实行横向与纵向评优机制,每年对全部体系及专家综合评优,原则上优秀率不超过总数的30%。首席科学家和产业经济岗岗位科学家单独评优,不占体系内部指标,首席兼任的岗位科学家参加体系内部评优。凡年度考评优秀的,省农业农村厅通报表扬。
第四十八条 体系专家须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规范,确保数据真实、成果原创、经费合规、履职到位,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规使用经费、虚报业绩等行为。如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等问题,视情节采取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扣减或者追回经费、取消评优资格、降低考评等次、终止任务、解聘退出体系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英文名称为“Hainan
AgricultureResearch
System”,缩写为HNARS。各体系的名称为“海南省**产业技术体系”,英文名称为“HNARS—产业英文名称”。成果标注英文为“Supported
bytheearmarkedfundforHNARS”,并注明体系编号。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1日起施行。2024年7月2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琼农字〔2024〕220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