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优化“财政政策+金融工具”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优化“财政政策+金融工具”进一步
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38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号)等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增强产业发展后劲,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产业提质增效
(一)支持企业风险投资。鼓励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牵头设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CVC),积极引导市、区国企参与出资。强化CVC基金与政府投资基金衔接,对延链补链强链的产业项目,优化投资决策流程,支持共同投资、接续投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加力产业链并购重组。对产业带动性强的并购项目,其并购贷款可享受最高1%/年、最长5年的贴息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1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招商办、市委金融办)
(三)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将年度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基础设施项目(含产业园区载体、科研支撑平台等)纳入技术创新基金服务范围,企业融资额度支持上限为项目总投资的90%、贴息期限最长5年。对于企业使用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作为产业项目资本金的,可享受最高1.5%/年、期限最长5年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四)拓展供应链融资。供应链协作基金单户企业可享受最高5亿元融资额度支持,同一控制人控股企业可享受最高50亿元融资额度支持,引导银行、担保增信等金融机构靠前联动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加力实施科技创新
(五)完善科创基金生态。科创风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单次投决权限提高至1000万元,更好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深化“拨投结合”改革,鼓励引导各类基金开展接续投资,发展长期资本、耐心资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六)扩容科创增信融资。将入选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全部纳入支持范围,免收增信服务费,并享受1%/年的贴息支持。科技信用贷款(含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单户企业可享受最高1000万元融资额度支持,科技担保贷款单户企业可享受最高3000万元融资额度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委金融办)
(七)优化升级“厦研保”。将入选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保险品种由5类扩展至13类,企业可自主选择险种组合,单户企业可享受最高50%的保费补贴、补贴上限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八)支持发行科创债券。支持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对首发成功的给予1%/年的贴息支持,单只债券贴息期限最长3年、补贴上限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扩大民间投资
(九)支持民企中长期贷款。新设增信基金民间投资子基金,对接国家民间投资担保计划,单户企业可享受最高2000万元融资额度支持,以及最高1%/年、最长3年的贴息支持。鼓励银行运用无还本续贷、信贷周转基金等工具,支持民营企业续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厦门金融监管局)
(十)加力实施“投贷联动”。对于本市重点引进项目、市区政府投资基金已投项目和返投项目,纳入技术创新基金、供应链协作基金、增信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范围。鼓励银行开发“投贷联动”产品,为企业提供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额的信用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厦门金融监管局)
(十一)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整合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单户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上限50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根据担保金额享受最高1.5%的降费补贴,引导降低企业担保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降费。鼓励金融机构用好国家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可根据获批再贷款额度享受最高0.25%/年的降息补贴,单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引导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市委金融办)
四、其他事项
1.各级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积极发挥“厦企通”平台“政策推送+线上联审”功能,提高政策兑现效率,推动扶持资金直达快享。
2.本市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此前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享受本措施的企业应在厦实际经营。享受国家贴息支持的贷款,叠加市级贴息支持后,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利息不低于0.5%/年。
3.本措施所涉及奖补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共担。
本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对于2026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贷款利息,可参照纳入本措施支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