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要求,为切实高质量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确保项目目标任务高质、高效完成,拟公开遴选优质培育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和数量
根据培育工作要求和学员需求,拟面向全国公开遴选3所具备从事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工作基础和条件的优质本科高校承担培育任务,具有从事“头雁”项目培育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具备开展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工作条件和能力,拥有扎实的培育基础和丰富的培育经验,能够全面落实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对带头人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管理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培育资质,有集中教学场所、现代化教学设备和较好的食宿条件,有体验式的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实现线上和线下教学,确保“头雁”学员学在校园、住在校园,享受在校生同等学习生活条件。
(三)具有雄厚的教学师资条件,在“黑土优品”品牌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化大农业建设、智慧农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培育经验。能够紧扣黑龙江农业产业发展特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精准制定培育方案、科学设置培育课程,能够构建由知名专家、创业导师、政策讲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等组成的一流师资队伍,能够邀请全国“三农”领域知名专家授课。
(四)具有成熟的培育管理体系,能够组建专业化的培育管理团队,建立学员管理、班级管理、导师帮扶指导、评优激励等配套制度,建立培育台账和学员档案。做好学员日常管理,为学员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保障能力,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应急预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育目标任务,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日常监督和跟踪管理,保证培育实施。
(六)具备较强的项目研发与课程创新能力,能够结合项目目标开展前期需求调研与项目论证,围绕参训带头人产业类型、发展瓶颈、成长需求,优化培育内容、创新专题模块,构建精准化、多元化、实操化的培育体系。严格落实导师帮带制度,导师可快速响应学员需求,常态化开展上门指导、精准帮扶,确保培育实效。
(七)具备良好的宣传能力,能够系统提炼“头雁”培育工作的经验做法,挖掘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通过主流媒体加大宣传,用好“头雁兴农”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宣传平台,扩大“头雁”项目影响力。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高校均可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全面真实并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报告。包括机构简介、师资情况、培育场所设施设备条件、合作基地情况、保障措施及近3年开展涉农培训的项目名称、培训人数、培训效果(附验收报告或学员反馈)等。
(二)培育方案。结合黑龙江产业发展实际,编制详细的2026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培训管理、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经费使用与管理、服务保障、育后跟踪等内容。方案须立足本校专业与师资优势,紧密贴合黑龙江省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发展布局,围绕粮油生产、“菜篮子”保障和践行大食物观、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乡村特色产业、智慧农业等重点领域精准设计培育内容,突出针对性、实操性和孵化性。
(三)其他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既往同类涉农培训项目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17时止。
五、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在2026年7月31日前,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完整密封、加盖骑缝章,报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二)资格审查。在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下,对申报材料进行开封,安排专人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逐一核实。
(三)项目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组建项目专家评审组,采取查看资料、现场评价等方式,对申报项目逐一严格评审。
(四)结果公示。拟入选培育机构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黑龙江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机构。
六、其他要求
本次遴选确定3家培育机构,服务期三年。培育机构确定后,签订为期1年的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经省农业农村厅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禹岑
联系电话:0451-82624104 13009803561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