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年7年25日

 河南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切实防范遏制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工贸企业(参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执行)生产、加工过程以及配套辅助设施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本办法中所称企业为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完善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突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危险性低的原材料替代危险化学品,或采用减少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储存量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持续加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有效提升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能力。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应当根据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及总量,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品种单一、总量较少、风险可控的企业,合理把握监管要求;对涉及多种类、大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六条企业用于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要求。

第七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由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资质或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进行管理。同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包保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第九条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淋洗器等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岗位,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装卸、厂内运输、储存、使用、应急管理等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控股的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可以参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确定变更的类型、等级、实施步骤等,落实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后的工艺安全信息应及时更新。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变更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开展涵盖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危险特性、储存管理、安全操作、应急措施等内容的专项教育和培训。未经专项教育且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涉及特种作业等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企业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等规定,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装卸等岗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采购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依法向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并建立供应商相关信息档案。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直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首次进口前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要与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工艺需求及储存条件确定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装卸及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装卸要求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装卸场所时,应安装阻火器。装卸场所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装卸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严禁使用不导电非金属软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可燃液体装卸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禁止使用铲车、翻斗车等装卸、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甲、乙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在仓库、堆场内进行装卸作业。进入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堆场的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要求,装卸完毕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的卸车场所卸车,卸车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装卸液化烃、液氯、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时,应采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装卸时,应对装卸设施接口进行安全确认,确保连接可靠。

工业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和毒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仓储设施等。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在道路上方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不应安装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泄漏的管道附件。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选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静电跨接和防静电接地措施。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实时记录危险化学品领用、入库及库存信息。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中间仓库、储罐、堆场、专用储存柜内,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中间仓库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等相关标准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仓库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化学品危害告知卡,载明危险化学品特性、防护要求、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储存场所应保留与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及出入库记录、温湿度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

(三)储存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应严格控制入库人员数量,同时入库人员不宜超过2人。

(四)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导出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应按要求设置防静电设施。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并设计、选用和安装相应防爆型电气仪表、设备。

(五)储存或输送具有酸碱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其周围地面、墙壁及设备基础应做防腐处理,电气仪表应采取防腐蚀措施,设备、输送管道、储罐等应按物料腐蚀性质选材。

(六)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应严格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禁忌物质禁止混放混存,仓库内严禁分装、拆分、开箱、开桶和调配等作业。

(二)库房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四)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分别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等标准规定。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储存量,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最大允许量执行。

(五)储存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防止水浸渍措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和对太阳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时,仓库的门、窗、通风孔等应采取遮光措施。

(六)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七)桶装、瓶装甲类液体和液化烃、液氯、液氨等气体钢瓶不应露天存放。遇湿会发生化学反应和对太阳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不应露天、半露天存放。

第三十一条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含中间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含中间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液位、温度、压力等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阀、呼吸阀、事故泄压等安全设施,并根据标准规定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按要求设置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应对其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经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诊断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低温液体气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

第三十四条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设防流散、防泄漏措施。

第三十五条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规定,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毒性液体的储罐严禁与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第三十六条易燃易爆物料泵不得安装在罐区防火堤内,且与储罐及周边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标准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且无条件设置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堆场和储罐时,可在生产作业场所或普通仓库内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柜,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柜储存量不应超过本岗位当班使用量,且每个专柜的储存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

(二)储存柜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环境,远离火源、热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周边1.5m范围内不应放置杂物。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具备防火性能,柜体应确保静电接地良好,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应采取防腐措施。

(四)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器盛装,遵循固体在上液体在下、小包装在上大包装在下的摆放原则,并有防流散、防泄漏措施;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贴有安全标签。

(五)不得储存自燃物品(如黄磷等)、爆炸品(如硝酸铵等)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保险粉等)。

(六)严禁禁忌物品混合存放,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

(七)禁止在储存柜内进行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八)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禁用的物料。

第三十九条企业购买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技术包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工艺技术信息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化学原理、设计的物料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组分等)安全操作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紧急操作程序等内容。

自行研发的工艺技术,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论证,并制定工艺流程等工艺技术信息。相关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长期保存。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设备设施时,应从供应商处索取主要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手册(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照明条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设置与生产无关的生活设施;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班)使用量;封闭、狭小的使用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

火灾危险性等级较低的厂房内存放已经领用的火灾危险性等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的规定,严格控制领用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根据物料种类、危险特性和存储数量,完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防渗漏等措施,并按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执行。

第八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燃烧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与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应当符合《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12号)要求。

第四十四条企业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种类和数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监督、教育应急救援人员熟练掌握使用。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组织。乡镇工业园、小微企业园、村镇工业集聚点内的企业,可依托附近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撤离疏散附近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地点,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立即如实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相邻单位可能造成影响的,要立即通知相邻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引用的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指现行版本。

第四十七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上级文件对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河南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