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扬州市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词元券(Token券)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词元券(Token券)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积极响应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工智能+”行动部署以及《江苏省“人工智能+制造”实施方案》关于“加强算力服务普惠供给,推动各地探索发放‘Token券’”的要求,根据我市全面推进数字扬州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衔接算力券、数据券政策,构建“算力+数据+Token”协同赋能体系,更大力度支持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扬州市人工智能词元券(以下简称“Token券”)是用于激励支持人工智能相关市场主体开展模型和智能体开发以及部署和应用等活动的综合性政策工具,由市数据局、发改委、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数据局按照“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按需申领、据实兑付、协同赋能”的原则,做好Token券统筹协调、组织推动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Token券支持对象为区域范围内调用Token的企业及从事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科研院所,如省级以上层面对支持对象范围有不同规定的适时予以调整。

(二)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依托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在模型服务、算法创新、智能体开发、垂类模型开发应用等活动中,对以词元(Token)计量、按量计费的主体实际产生的模型调用费用。

(三)支持标准。Token券按照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度最高申领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财政支持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一)市数据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Token券实施细则,具体组织Token券的发放与兑付等工作。

(二)支持对象凭已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以及相关计量凭证等材料申领Token券,完成结算后按相关规定程序细则申请兑付。

(三)Token券使用有效期由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四、相关要求

(一)Token券仅限于支持对象自身申领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质押、出借,与人工智能领域其他支持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市数据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定期开展Token券实施情况评价评估,根据实施效果对标准、流程等进行优化调整。

(三)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Token券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市数据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