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民宗局、林业局、水务局、生态移民局:
为加强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 省生态移民局
2026年7月31日
贵州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省级帮扶资金包括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农村供水保障等任务方向,由省财政厅分别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生态移民局、省水利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中央帮扶资金用途。
1.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产地冷藏保鲜、仓储、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推动全产业链开发,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各地可利用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实施民族手工业、民族特色村寨农旅融合等产业发展;利用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农场、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2.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规范从事公益岗位,对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安排一次交通补助。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
3.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4.其他方面。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第五条 省级帮扶资金除适用于第四条中央帮扶资金用途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1.支持推进乡村建设。支持有序推进农村垃圾清运、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对农村残垣断壁清理必要的成本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农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适当支持符合易地搬迁安置区发展实际的新能源充电桩等项目建设。省级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小型民族特色建筑修缮、民族村寨消防设施建设等项目。
2.支持农村供水保障。支持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应急供水保障工程,重点补齐农村供水基础设施短板。其中: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省级按照不超过管网投资的60%予以补助。
3.支持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维护。支持村内道路、农村供水设施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更换,易地搬迁安置区住房及公共设施维修维护。
4.其他方面。支持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补助。偿还调整规范后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府债券本金。定额支持三个自治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对过渡期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支持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同级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七条 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对因素法分配部分,采取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测算,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方式分配;对具备条件的开发式帮扶任务支持的产业项目、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可采取项目法分配。各任务方向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中央和省级资金可统筹兼顾、衔接互补。
帮扶资金分配要综合考虑常态化帮扶任务需要,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
第八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
第九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中央帮扶资金预算文件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研究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于3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省级帮扶资金按照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
第十条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其中,国有农场、林场属省、市级管理的,项目审批权限分别在省、市级;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市级审批。各地原则上应在收到上级帮扶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实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保留原“衔接资金专户”,并更名为“帮扶资金专户”,省财政直接将资金调拨到“帮扶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报账制管理。按照“谁牵头实施,谁负责报账”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到人到户补助可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十三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追缴、收回的以前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及帮扶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省级每年组织开展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六条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5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1000万元(含)以上的拟入库项目,分别由市级、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
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累计获得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十七条 省级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明确组织方式、组织程序、项目评审标准、资金补助方式、效益评估及结果应用等内容,单独组织竞争性评选。县级履行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按计划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带动生产、合作经营、帮助产销对接、就业务工、收益分红等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债权投资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合理确定奖补标准。
第二十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可分别按照不超过2%、3%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实行分级公示公告,对帮扶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库建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帮扶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进度跟踪督促,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要依据常态化帮扶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一定规模的帮扶资金,省、市两级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明确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报账细则等,与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以工代赈任务资金项目审批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期满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黔财农〔2021〕115号、黔财农〔2022〕126号、黔财农〔2023〕20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帮扶资金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2.省级帮扶资金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附件1、2.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