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
为贯彻落实《万州区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若干政策举措》,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结合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万州区2026年度推动经济稳中向好工业领域政策资金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就有关内容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6年8月14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门户网站意见征集系统留言;
2.信函: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618室(区经济信息委投资规划科),邮政编码:404000;
3.电子邮箱:979563726@qq.com;
4.联系电话:023-58520356。
附件: 万州区2026年度推动经济稳中向好工业领域政策资金实施细则
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
万州区2026年度推动经济稳中向好工业领域政策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万州区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若干政策举措》,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支持方向统一在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使用,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经万州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在万州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及软信产业集聚区运营主体。所需资金按财政级次及属地原则,由区财政及万州经开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支持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信用较好,近三年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申报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2.具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未享受区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
4.申报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制造业新建项目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项目应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制造业类项目,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应为2024年1月1日后在万州新注册成立;项目已办理项目类银行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纳入申报范围;贷款用途需为项目建设相关事项,如建设厂房、购买设备、建生产线等。
2.支持标准:对企业2024年1月1日后获得的项目贷款(以实际发放日期为准),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8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3.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贷款情况明细表、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文件、项目贷款合同、放款凭证或借据、利息支付凭证、真实性承诺书等。
(二)制造业研发投入补助
1.申报条件:2025年度有研发投入的制造业企业。
2.支持标准:按企业2025年度研发投入不超过存量的2%、增量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2024及2025年度研发投入费用情况、真实性承诺书等。
(三)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奖励
1.申报条件:入选重庆市“工业母机+”机器人+”“低空装备+”“农机装备+”等重点应用场景及典型应用场景的制造业企业。
2.支持标准:按照每个应用场景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此事项无需提供申报资料,由区经济信息委按照重庆市相关文件直接确定奖补企业名单。
(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奖励
1.申报条件:根据《万州区特色软信产业集聚区评价奖励办法》(待印发实施),对以软信产业为主导方向的产业园区、特色楼宇、集聚区运营主体开展年度评价。
2.支持标准:对排名前三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3.申报材料:此事项无需提供申报资料,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开展年度评价后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奖补名单。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 项目征集
在万州经开区智慧园区企业服务平台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资料提交
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万州经开区智慧园区企业服务平台提交申报资料。
第七条 真实性审查
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会同万州经开区创新发展局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其中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经开区外企业项目,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万州经开区创新发展局负责经开区内企业项目,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到现场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查,经调查需要调整的项目,企业补充资料后由两部门重新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分别进行内部审批。无需提交申报资料的“免审即享”项目由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万州经开区创新发展局依据市、区两级相关文件提出拟奖补项目名单。
第八条 项目公示
对拟支持企业名单在万州经开区智慧园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并分别报区政府及万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九条 资金拨付
拟支持企业名单项目经区政府及万州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万州经开区财务局下达资金计划,按照资金计划要求由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进行拨付。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开展计划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其使用范围必须与申报内容相一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万州经开区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所有。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