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杭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6年7月22日
关于“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做好“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二)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2000〕1号),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
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
二、核定程序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应向举办部门(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本单位职责、章程等材料。省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举办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省科技厅;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举办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核定名单。对于无主管部门的省(市)级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核定名单。
(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核定名单。
(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向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经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核定名单。
以上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三、事项变更
(一)以上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发生撤销、更名、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免税资格。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并将审核结果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二)科研机构要如实填报、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享惠资格,并将有关撤销、调整决定及时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相关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