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
为贯彻落实《万州区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若干政策举措》,区科技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万州区推动经济稳中向好科技创新领域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就有关内容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6年8月19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1.通过门户网站意见征集系统留言;2.信函: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323室(区科技局发展规划科);3.电子邮箱:904806616@qq.com;4.电话:023-58225929。
附件:万州区推动经济稳中向好科技创新领域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万州区推动经济稳中向好科技创新领域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科技强国的战略部署和市委高水平建设创新强市的工作安排,加快建设区域创新高地,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6〕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区本级、万州经开区分级承担,分级管理,每年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单位信用较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2.个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3.申报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依法依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1.申报对象。经国家、市级科技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2.支持方式。区科技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面向创新平台基地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立项后给予项目财政经费支持。
3.申报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正常运营。同时,符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支持开展产业技术攻关,依法依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1.申报对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2.支持方式。区科技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立项后给予项目财政经费支持。
3.申报要求。申报对象应符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转化予以支持,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对象。依法依规开展技术交易的创新主体。
2.支持方式。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给予补助,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3.申报要求。申报对象应提供技术交易合同、技术协议、技术交易银行流水对账单或票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材料等。
(四)鼓励建设科普基地,依法依规给予5万元的奖补。
1.申报对象。成功创建市级科普基地的法人单位。
2.支持方式。区科技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立项后给予项目财政经费支持。
3.申报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正常运营。同时,符合《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支持科技人才引育,对区级科技特派员依法依规给予每人3000元补助。
1.申报对象。经公开选派的区级科技特派员。
2.支持方式。以“包干制”方式给予补助。
3.申报要求。区级科技特派员应按照《重庆市万州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考核合格。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由区科技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各科技创新主体据实申报并提供申报资料。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免审即享”的政策由区科技局适时开展审核推荐,按程序确定补助名单。
第七条 审核。由区科技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以及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及实施单位进行政策性、合规性、真实性审核。
第八条 审定。根据年度科技创新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审核情况,形成科技创新资金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公示。由区科技局将拟分配的项目资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拨付。公示期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等部门按照区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剽窃、侵夺他人科技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扶持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