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合作总社,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粮食产业发展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规范江苏省粮食产业及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江苏省粮食产业及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6年7月22日

江苏省粮食产业及供销合作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粮食产业发展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规范江苏省粮食产业及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粮食产业及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统筹中央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粮食产业和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与义务: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做好日常管理,及时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价;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生产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做好与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粮食产业发展

1.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优先支持承担地方政策性粮食收储、应急保障任务的粮食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项目。

2.现代化粮库达标建设。支持2000年以后建成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粮食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效仓容1万吨以上的库区粮食烘干设施设备配置和升级改造。

3.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支持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粮油加工设备更新、粮食领域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粮食产业园改革试点项目、粮油品牌培育推广等。

4.军粮供应价差补贴及网点设施维修改造。

5.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实施的项目。

(二)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

1.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支持系统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网,含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社会化服务载体、农资经营服务体系、购置农业设施设备等。

2.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项目。支持系统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含江苏供销农产品直供配送网络、再生资源网点等。

3.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支持系统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骨干网,含田头仓、移动仓冷藏保鲜设施、农产品冷链集配中心,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等。

4.省级化肥应急储备。

5.支持供销领域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供销合作社归口标准体系与行业品牌建设。

6.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实施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偿还债务或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其他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

(一)粮食仓储设施和现代化粮库达标建设支持项目主体为承担粮食安全保障任务的粮食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基层供销社。

(二)项目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已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前期手续,项目资金形成闭环,已具备开工条件或项目已完工。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年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省级化肥应急储备需符合省级化肥储备管理相关规定。

(五)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拨改投”等。其中:

(一)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和补助基数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补助基数:平房仓900万元/万吨;浅圆仓1100万元/万吨;立筒仓1300万元/万吨。建立补助基数与建筑市场成本变化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补助比例: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分别不超过按仓型补助基数核算总投资的50%、40%、30%,省属企业不超过核算总投资的60%。省储备粮公司建设政府储备粮库的项目补助比例适当提高。

(二)粮食仓储设施升级改造、烘干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鼓励粮食领域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获得国家支持的项目在中央补助资金基础上可给予一定比例省级补助资金。

(四)对粮食领域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粮食产业园改革试点项目、经认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粮油品牌培育推广、军粮供应费用补贴及网点维修改造项目等,结合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奖补。

(五)供销合作系统建设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对供销合作领域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供销合作社归口标准体系与行业品牌建设等项目,结合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奖补。

(六)对省级化肥应急储备任务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储备货值、时间以及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分别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分别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后,分别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下达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的,涉及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材料中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审核,在下达补助资金时一并下达。

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支持政策或支持方向发生较大变化的,或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社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依责实施部门监督,严格项目申报、评审的监督管理,强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拨付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31年8月31日止。《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号)、《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