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24〕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已经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宜公开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8月14日-9月14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形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字样。
1.联系方式:河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电话:0371-65808998,邮箱:tsbc2004@126.com。
2.来信请邮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715办公室,邮编450008。
附件:1.《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订《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4日
附件1
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以下简称《分担办法》)、《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社〔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期限由国家确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足额安排省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负责审核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常住人口数、财力因素或财力困难系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依法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等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用于省本级的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可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对用于补助下级财政的省级资金,省财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无误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河南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医改工作要求、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地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重点用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以及药品储存和损耗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债务还本付息等。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各地报送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设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十五条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及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预算、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修订《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规范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联合省卫生健康委修订形成了《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6年4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了《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6〕57号),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并明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中央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我省2024年修订的《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已于2025年底到期,拟通过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延长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
二、修订内容
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删减和完善,共7章20条。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延长资金实施期限。将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从2025年12月31日调整为2030年12月31日。
(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范围。规范支出内容,增加“重点用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以及药品储存和损耗等支出”的表述。同时,扩大负面清单范围,增加“不得用于债务还本付息”的要求。
(三)调整资金分配原则。根据工作实际,从“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调整为“采用因素法分配”,同时删除在分配时向脱贫地区倾斜的要求。
(四)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方式。将财政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资金监督检查”修改为“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并增加“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预算、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