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建设,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服务、管理与保障能力,充分调动渔业基层管理组织的工作积极性,现将《宁波市奉化区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3日
宁波市奉化区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强化我区渔业生产综合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服务、管理和保障能力,进一步推进渔业基层管理组织(渔业合作社、渔业公司以下同)规范化建设,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浙安委〔2021〕5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渔业基层管理组织的基本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压实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渔船配备职务船员、安全员,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一艘船、每一个船东、船长和船员,严格执行编组生产、进出港报告和“定人联船”制度;
(二)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通信网络,掌握船员数量、持证、户籍、参保等信息;掌握辖区内渔船实际数量、实际作业类型、船舶证书、股份构成、买卖租赁、渔业保险、编组生产等情况,建立完善渔船“一船一档”,掌握渔船新建(在建)和过户信息。
(三)落实渔船动态管理,开展渔船开捕前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本组织下辖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东船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及时上报渔船违法违规问题;
(四)协助做好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强化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做好渔船捕捞许可、船舶证书办理、资金补助申请的初步审核并出具意见;
(六)做好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的日常整理,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渔船安全管理档案;
(七)协助做好渔船海上应急、事故、渔事纠纷、涉外事件的调查处置;
(八)协助属地镇(街道)做好象山港内网箱、海带等养殖管理工作;
(九)协助属地镇(街道)做好防汛防台期间渔业管控工作;
(十)协助属地镇(街道)做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定期巡查尾水治理设施,维护尾水治理设施,确保尾水治理长效运行;
(十一)协助属地镇(街道)做好养殖综合管理,巡查海上和池塘养殖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养殖;
(十二)协助属地镇(街道)做好台风等极端天气养殖人员撤离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十三)协助属地镇(街道)做好象山港小型渔船和自备船日常监管和极端天气管控工作;
(十四)做好属地镇(街道)和渔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渔业基层管理组织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落实组织化管理。组建的渔业基层管理组织须经属地镇(街道)审核同意,并报区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并有较丰富的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二)落实管理工作人员。渔业基层管理组织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有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安全管理与服务意识,确保各项渔业管理制度落地。
(三)落实办公场所。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应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设备、手机、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并建立渔船船东(船长)和岸上监护人通信网络。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规模。外海捕捞渔船基层管理组织管理的渔船数量原则上为100-300艘;从事渔业综合管控的基层管理组织渔船数量可适当减少,同时须承担象山港小型渔船和自备船、水产养殖、码头岸线等管理任务。
(五)实行制度化管理。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应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动态管理、应急救助等方面实现规范化运作。
三、经费补助与奖励
(一)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渔业基层管理组织。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渔业基层管理组织,按照其运行情况每年给予常规运行经费补助和奖励。
常规运行补助为每家基层管理组织运行经费15万元/年;
管理奖励按照基层管理组织实际承担工作进行奖励。管理奖励以纳入基层组织管理渔船数量和规模为基数,实行按年度奖励,其中24米以上大型渔船每年800元/艘为基数,12米以下小船管理(含象山港小型渔船和自备船)按各基层管理服务站3万元/个为基数。
(三)申报材料
1.《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补助及奖励申请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
2.其他附件材料。
(四)申报流程
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填写《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补助及奖励申请表》,向所属的镇(街道)提出申请,由镇(街道)负责审核,形成年度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审核情况报告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镇(街道)统一填写《 镇(街道)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补助及奖励申请汇总表》(附件2),报区农业农村局,并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以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复核,决定奖补名单。
(五)资金拨付
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及奖励资金到相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按规定发放到各渔业基层管理组织。
镇(街道)在收到补助及奖励资金后,应在2个月内及时发放到各渔业基层管理组织。
四、其他
1.本实施细则的补助奖励年度计算时间为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2.运行经费和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运营、人员经费、设备购置以及培训教育等促进管理组织能力提升方面,资金从市区两级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
3.为加强工作的透明和公正,对渔业基层管理组织的年度补助及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及时进行公开公示。
4.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时限至2027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奉化区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考核实施方案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农〔2022〕236号)同时废止。
5.2025年度尚未发放的补助和奖励资金,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补助及奖励申请表
2.镇(街道)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补助及奖励申请汇总表
3.宁波市奉化区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评价标准体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