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北科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5月28日正式印发实施。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现就《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及核心要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已成为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6〕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对《北海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北科规〔2023〕3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构建定位清晰、管理规范、激励有效的自筹经费项目管理体系,推动自筹经费项目与财政资助项目协同发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修订亮点如下:
(一)完善项目定义与定位
《办法》明确北海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参照北海市本级科技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单位负责落实全部经费的科技项目。项目应当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一般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统性和可转移性(可复制性)特征。这一界定使项目定位更加清晰,实现了自筹经费项目与财政资助项目的协同管理。
(二)优化申报条件
《办法》明确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北海市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科技研发基础和条件,能自筹解决全部项目开发经费。同时新增优先支持条款:符合研发投入报统条件且上一年度有项目资金建账归集到研发投入统计报表数额较大的单位优先支持;有本单位参与实施的自筹项目已按期完成验收或完成主动终止结题手续的单位优先支持。项目申请人不得用已获资助或同年已提交各级科研管理机构的项目申报书主体内容申请项目。
(三)建立双重立项渠道
《办法》设置了两种立项方式:一是直接申报,市科技局发布自筹经费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平台提交申报书;二是财政项目转自筹,对于市科技局发布财政经费项目申报指南中资助方式明确可转为自筹经费项目的指南方向,若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市本级财政经费项目未能获得财政经费支持,对于专家评审结果较好、预期成效突出的,可转为自筹经费项目。这一新增渠道拓宽了项目来源,减少了重复评审,提高了评审效能。
(四)简化过程管理
《办法》明确自筹经费项目不开展中期检查,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自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这一规定切实减轻了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
(五)明确验收标准与约束机制
《办法》规定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和报告验收两种方式。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于完成全部考核指标且自筹经费支出达到项目经费总额80%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通过验收;否则不通过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或终止申请的,市科技局终止项目,按非正常终止项目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申报、组织和实施等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市科技局将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三、施行时间与衔接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海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北科规〔202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按原办法管理。
四、结语
《办法》的修订实施,是我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具有重要意义。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将持续做好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服务,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迈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