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本级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 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6 年 5 月 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北海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本级 自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厅 关 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6〕6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本级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 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 求, 由项目申报单位提 出申请,经北海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批准 同意,参照北海市本级科技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单位负责落实全部经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北海市本级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应当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有关政策要求,一般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统性和可 转移性 (可复制性)特征,获得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模型、发 明 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 型、原 始样机及装置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北海市 内 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良好,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科技研发基础 和条件,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能自筹解决全部项目开发经费。

项目 申报单位符合研发投入报统条件要求 的,应按规定完成研发投入统计报表填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自筹项目时期,上一年度有各级财政或 自筹经费项目获批立项,项目资金由企业

建账归集到当年度研发投入统计报表且数额较大的,优先予以支持。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自筹项目时期,有本单位参与实施的 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的 自筹项目, 已 按期完成项目验收或 完成 主动终止结题手续的,优先予以支持。

项目申请人应对 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用已 获资助或 同年已 提交各级科研管理机构的项目申报书主体内 容 申请项目。如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且不良记录尚未处理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立项程序:

( 一 )项 目 申 请。市科技局发布 自筹经费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平台 提交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包含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查新报告、自筹经费承诺书等材料,项目查新报告 (由国家或广西科技查新机构出具,提交申报书前半年之内 出具 的有效)是 自筹项目立项的 重要依据。项目 申报单位应确保 申请立项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 )项 目 立项。市科技局根据收到的项目申报材料及有关规定 ,研究 批准 自筹经费立项项目。

市科技局发布财政经费项目申报指南,对于资助方式明 确 可转为自筹经费项目的指南方向,若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市本级财政经费项目未能获得财政经费支持,对于专家评审 结果较好、预期成效突 出的,可转为自筹经费项目,市科技局择优公示拟立项为北海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

(三 )网 上公示。市科技局在官 网及微信公众号对拟立项项

目进行公示,公示 5 个工作日 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予以立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 的项目不予立项。

(四 )合同 签订。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签订项目合同和自筹经费承诺书, 自筹经费承诺书中应约定 自筹经费出资单位、金额、到位时 间及用途等。自立项文下达之日起,逾期 2 个月内 不签订项目合同或 项目申报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的,市科技局予以撤销 立项。

第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不开展中期检查,项目 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自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 的原 则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验收结题程序:

( 一 )验收申 请。项目实施期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 3 个月内 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平台提 出验收申请并向市科技局提交纸质版验收材料。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和报告验收两种方式。项目验收方式由项目 申报单位在申请验收时提 出。报告验收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等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 )验收评估。市科技局根据《北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三 )拟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对于完成全部考核指标且自筹经费支出达到项目经费总额 80%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通过验收;否则不通过验收。

(四 )其它。通过验收的项目, 由市科技局颁发项目验收证

书。项目 申报单位及 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自筹经费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申报单位统筹使用。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 3 个月内,项目申报单位可主动申请终止项目;项目实施期满后 3 个月内 不提交验收申请或终止申请的,市科技局终止项目,按非正常终止项目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于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有权建议或 通报有关 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负责人及 申报单位以此项目为依据所获得的 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资格或 荣誉。

第九条 对项目自筹经费大、组织实施良好、研发成果突 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条 对项目申报、组织和实施等过程中有未按承诺完成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被终止等失信行为的 单位和个人,市科技局会根据项目评审 意见,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北海市本级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北科规〔2023〕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立项的 自筹经费项目,按原 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