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温财预执〔2018〕8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安全高效的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财政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26〕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参考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行为。
(三)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竞争性存放工作。
2.公正透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机制开展竞争性存放工作,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3.安全优先。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4.科学评估。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分指标。
(四)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是指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竞争性存放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
(五)参与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款经营行为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二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三是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职责分工
(六)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社保处等相关处室共同组成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每年年初,由各相关处室根据核算的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测算当年财政存款额度,提出相应资金年度招标金额和期限的设定。
(七)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牵头组织实施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负责制定年度竞争性存放招标计划、优化完善评分指标体系、收集整理竞标银行相关基础资料,并承担招标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八)市财政局机关纪委、财政监督局等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招投标有关事项的现场监督和投诉处理等工作。发现存在利益输送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
三、实施方式
(九)竞争性存放主要方式为招投标。市财政局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市政府或市财政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标的和金额,接受各银行自愿参与竞标。
(十)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有关规定与财政管理具体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后制定并发布。评委根据竞标银行各项评分指标的得分计算综合得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逐笔依次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募满之前遇有竞标银行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确定排名次序后依次募入。
评标最终得分相同时,相应竞标银行平均分配对应未募入资金余额。
四、工作流程
(十一)年度招标计划制定。年初预算执行局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全年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批准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招标。
(十二)招标文件编制、发布。预算执行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招标计划,结合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将当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标的设置、竞标资格、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公告各有关银行。
(十三)相关资料整理。预算执行局提前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十四)评标评委抽取。预算执行局牵头组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评委由市财政局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推荐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竞争性存放的评标工作。各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委组成。预算执行局须在规定时限内,在监督机构派员现场监督下从评委库中公开随机抽取评委,并当场通知其参与评标。已抽取评委因故无法参会的,预算执行局应当继续抽取,补足至5名。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十五)开标及评标。评委根据各竞标银行按招标公告要求在报名、应标阶段提交的材料和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汇总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确定预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评标结果由各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生效。
(十六)资金存放办理。预算执行局根据审定生效且完成公示的中标结果办理资金具体存放手续。办理过程中,应与各中标银行签订资金存放协议,同步要求其出具规定格式的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并确定一家相对稳定的分支机构作为财政资金存放银行。
采用按年组建参与银行团方式开展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的,可与参与银行团成员按年度签订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协议;协议签订后,年度内各期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不再单独签订协议。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变更。参与银行团成员可根据银行申请进行增补。
五、管理监督
(十七)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或为保障正常支付需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部分,由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十八)预算执行局应做好资金存放银行的日常管理工作,若发现相关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的,应视情节轻重,通知相关银行划回存放的资金,并向省财政厅报备: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2.金融管理部门评级或评价降低,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4.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5.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存在可能影响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公平性或财政资金安全性的其他情形。
六、附则
(十九)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2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温财预执〔2018〕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廉政承诺书(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