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8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云自然资利用〔2026〕140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就《认定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实施期限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和《云南省关于全面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促进土地资源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云自然资利用〔2026〕139号)关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认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释

《认定办法》由适用范围、认定标准、豁免情形、认定程序、工作要求五部分组成。

(一)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低效用地是指在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业落后、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并要求纳入认定的低效用地应当权属清晰。二是明确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以及不符合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不得纳入认定范围。

(二)认定标准。一是明确低效用地类型包含低效居住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低效工矿用地、低效仓储用地、低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低效村庄用地及其他低效用地。二是重点围绕低效用地六大类型,从“空间布局、利用效率、产业导向、建筑质量、空置停产、其他情形”等6个方面,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形成27条认定标准。

(三)豁免情形。因文物保护、承担公共服务功能、地方历史风貌保护、具有重要科技创新意义产业、选址建设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论证可不认定为低效用地。

(四)认定程序。一是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低效用地的认定主体。二是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商务等部门联合开展论证,论证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三是产权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

(五)工作要求。一是明确各地应建立工作机制,低效用地及再开发动态纳入自然资源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作为实施增存配比的依据。二是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认定标准。三是要求各地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低效用地认定与盘活工作,确保认定结果和盘活成效真实可靠。

三、主要特点

(一)“认定标准”+“豁免清单”双向判定。一方面通过6类27条标准实现全域全地类覆盖,确保“应认尽认”;另一方面设立“豁免情形”,允许涉及文物保护、特殊选址要求等因素限制的建设用地在符合条件时不认定为低效用地,避免一刀切。

(二)构建“联合认定”的闭环机制。明确由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认定主体,要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商务等部门联合开展论证,兼顾用地经济效益、规划管控、安全生产等多重因素。

(三)赋予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标准的权限。明确支持各地在省级框架下结合实际细化认定标准,同时在豁免情形上赋予县级政府及管委会联合论证的裁量权,既统一尺度又兼顾区域差异。

四、实施期限

本文件自2026年8月13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