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五五”时期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发挥进口免税政策激励作用,夯实全省科普资源供给基础,根据《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哈尔滨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6年7月20日

黑龙江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名单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名单核定工作,落实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十五五”期间,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享惠主体的资格申请、审核、名单核定等工作。

第三条享惠主体名单核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切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哈尔滨海关、省税务局负责核定享惠主体名单。

第二章享惠主体范围与资格条件

第五条申请享惠主体资格的单位,须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具体包括:

(一)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

第六条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第七条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三章核定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享惠主体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享受政策的享惠主体根据核定事项,填写信息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一式三份,由享惠主体或依托单位负责对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

(二)受理。省科技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三)审核。省科技厅受理申请后,会同哈尔滨海关、省税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经各责任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不予通过的,应当注明理由。

(四)函告、抄送、报送。享惠主体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分批次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广播电视局,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享惠主体,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九条享惠主体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第十条省科技厅函告海关的享惠主体名单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批次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享惠主体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省科技厅将牵头核定的变更结果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广播电视局,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十二条享惠主体的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每年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函告哈尔滨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省科技厅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核定的享惠名单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单报送科技部。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转/商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哈尔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