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加强南昌市引进共建高端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运行改革,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现将《南昌市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共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技创新局
2026年8月20日
南昌市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共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省会引领战略推进南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洪发〔2026〕8号)和《关于促进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洪府办规发〔2025〕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昌市引进共建高端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运行改革,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南昌科技创新需求,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由市政府签订引进共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给予支持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性质类型包括设立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须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服务南昌重点产业链、未来产业发展需求为主要使命,汇聚共建单位人才团队和创新资源,强化技术供给和产业支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在南昌转移转化,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建设周期分为协议共建期和市场化发展期。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协同推进”原则开展建设管理。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相关县区”)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布局和发展,负责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相关政策制定,开展相关业务指导。
(二)会同相关部门对引进共建方案开展综合论证。
(三)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绩效评价方案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市级支持资金的拨付工作,落实科技方面市级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工作。
(五)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制定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育相关政策,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人才计划,支持其从市外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各类人才相关待遇保障政策。
(二)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落户、安居、医疗保健等方面的需求。
(三)会同市科技创新局开展综合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落实人才方面市级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共建工信类创新平台,申报各类工信类平台及项目。
(二)配合市科技创新局推动新型研发机构与全市重点产业链精准对接。
(三)会同市科技创新局开展综合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落实工信方面市级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工作。
市委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支持和管理。
各相关县区履行新型研发机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区级层面协议制定,落实配套支持、资金监管、跟踪服务、审批设立、退出清算等工作。
第三章 合作共建
第八条 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六个明确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行,通过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促进南昌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
(二)有明确的支持保障。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协议共建期内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及给付条件等。
(三)有明确的绩效评价指标。围绕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学合理设置绩效评价指标,重点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成果转化成效、企业孵化能力等。
(四)有明确的建设期限。协议共建期一般不超过5年,协议共建期结束后经协商一致可进行新一轮共建。
(五)有明确的运营团队。团队领导班子及核心成员应主要由共建单位派出并长期稳定在南昌工作,团队成员应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科研管理、市场运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其他专业经验。
(六)有明确的运营场地。按照自身发展需要做好场地使用规划。
第九条 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出共建意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相关县区与共建单位开展洽谈,制订共建方案并开展前期可行性论证,按程序提出共建意向,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共建程序。
(二)论证审定方案。市科技创新局会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县区组织对共建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编制协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三)签署协议。协议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政府与共建单位签订协议。区级层面协议由各相关县区自行商定。
(四)启动共建工作。协议签署后,由各方根据协议和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市场化运行,采用适合科研发展规律的管理架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总经理或主任)负责制,建立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学术委员会等集体决策议事制度,实行科学民主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每半年向市科技创新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研发成果、科研项目等应及时向市科技创新局报告。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由举办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党建主管单位按规定指导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以党的建设为引领,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制度、科研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管理及转化、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制度开展工作,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负面清单”规定的条款。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审计部门开展的相关审计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实行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分年度绩效评价和协议期满综合绩效评价两类。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相关县区共同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年度绩效评价由协议共建期年度绩效评价和市场化发展期绩效评价组成。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协议约定指标和共性评价指标,其中共性评价指标主要围绕经济增长贡献、社会发展贡献、属地县区贡献、研发能力与成果产出、招才引才能力等方面设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等级并作为财政经费拨付和配套政策支持条件的重要依据。
协议期满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对协议总体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展新一轮共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协议共建期年度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相关县区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指标由协议约定指标和共性评价指标构成。首轮协议共建期前两年按照市级协议约定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后续合作年度按照市级协议约定指标占30%,共性评价指标占70%进行评分,分值折算后合并计算。
市场化发展期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相关县区每三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指标主要为共性评价指标。各相关县区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市场化发展期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十六条强化绩效评价导向作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南昌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办法落实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按百分制划分为四个等级:90(含)以上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关支持。
第十七条 协议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相关县区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在引进共建期满前3个月应向市科技创新局提出协议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如不能按期进行协议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的,需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不通过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进行整改,一年内整改完毕后可重新申请期满绩效评价,仍不通过的,按程序终止与共建单位的合作。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结合协议对协议共建期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分级分档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
对存续期运营一年以上的存量新型研发机构,对绩效评价分数90分(含)以上的,按当年应拨市级支持资金的100%拨付;对绩效评价分数90~80分(含)的,按当年应拨市级支持资金的90%拨付;对绩效评价分数80~70分(含)的,按当年应拨市级支持资金的80%拨付;对绩效评价分数70~60分(含)的,按当年应拨市级支持资金的70%拨付;对绩效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不予拨付当年应拨市级支持资金。
对新成立并注册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创新局牵头按程序先行拨付第一年度协议应拨市级支持资金的70%,剩余经费根据第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应拨市级支持资金档次进行差额拨付。对绩效评价分数高于60分(含)以上的,参照存续期运营一年以上的存量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档次资金支持予以拨付;对绩效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剩余30%市级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各相关县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配套支持事项。
第二十条 对市场化发展期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支持。对绩效评价分数90分(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每次不超过2家。支持资金由市本级和各相关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市与区、开发区分级按四六比例分担,县级和湾里管理局自行负担)。鼓励各相关县区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协议共建期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资金安排及拨付程序:市级支持资金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创新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至各相关县区,由县区拨付至新型研发机构。各相关县区应承担的支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相关县区自行审批和拨付,同时要强化对获得的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协议约定的支持条件之外,可参加各类项目申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积极申报组建或参与建设各级各类研发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积极申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各相关县区牵头,会同市科技创新局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终止建设并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与共建单位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作的。
(二)新型研发机构不按规定参加绩效评价的或市场化发展期连续2个周期市级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协议期满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或拒不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的或经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存在知识产权、税务、科研、招投标等方面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终止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各相关县区牵头,与市科技创新局、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组成联合清算小组,按照以下情况制定清算方案,开展清算工作。
(一)因绩效评价不合格、验收未通过或客观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需终止的,若无违法违规行为,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股权、成果转化投入和无形资产等)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终止的,除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外,还须依法追回涉及违法违规已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将相关单位及人员纳入失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清算工作完成后,由清算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分别报市政府和共建单位确认后执行资产处置工作。其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研发机构剩余资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底,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财政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禁止使用事项
| |
1
| 平
台
硬
件
建
设
费
| 购买建造房屋
| 1.禁止用于土地购置,确因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需要,且不超共建协议约定场地使用面积的,经政府同意,允许使用购置、建设科研用房。
2.禁止用于科技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以外用途的基础建设项目。
3.禁止用于办公、商住房地产建设项目。
|
办公
用房
| 4.禁止超出办公标准(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
| ||
2
| 房屋装修维修
| 5.禁止超出科研使用目的的装修、维修。
| |
3
| 租赁
| 6.禁止在未按新型研发机构内部相应管理规定和不按规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开展场地租赁。
| |
4
| 研
发
费
| 仪器设备购置
| 7.禁止在未按新型研发机构内部相应管理规定和不按规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购置办公设备、大型仪器设备、科技资源等,以及以采购、出借、租赁设备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支持。
8.禁止违规外拨、转移科研经费和设备。
|
5
| 科技资源购置
| ||
6
| 建
设
运
营
费
| 科研项目管理
| 9.禁止超过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标准开支。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相关开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不纳入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10.禁止虚假申报项目;禁止未签订相关合同,通过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票据或虚假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行为,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11.禁止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禁止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12.禁止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
7
| 物业
费用
| 13.禁止产生办公、科研、孵化场地实际物业费用之外的物业管理开支。
| |
8
| 办公
运营
| 14.禁止私车公养开支。
| |
9
| 服务
咨询
| 15.禁止产生法律、会计、审计、财务、咨询服务实际需求之外的服务咨询开支。
| |
10
| 会议
差旅
| 16.禁止超标准组织安排会议费用开支。
17.禁止超标准核销差旅、出国(境)经费开支。
18.禁止超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用。
| |
11
| 薪
酬
| 奖励奖金补贴
| 19.禁止在无绩效考评或缺少其他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发放奖金、补贴。
|
12
| 产
业
化
| 科技成果转化
| 20.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企业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
|
13
| 创
业
投
资
| 项目投入和创
办科技型企业
| 21.禁止不按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22.禁止不按引进共建协议约定及不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对外投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投入与业务范围不相吻合的项目。
23.禁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投资等,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
| 财
务
| 财务
管理
| 24.禁止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25.禁止编制虚假预算,套取政府财政资金。
|
正文:南昌市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共建实施细则(洪科规字【202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