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6—203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5〕56号)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泰安市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形成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8月27日至9月26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反馈意见请明确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并注明反馈意见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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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
总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山东省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五五”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十五五”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6—203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编制《泰安市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指导泰安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及矿区生态修复的基本依据,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规划》适用范围:泰安市行政辖区。
《规划》以2025年为基准年,2026—2030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市委“一个牵引、三个突出、一个更好、五个城市”总体发展思路,聚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牵引,突出做好“泰山+”文章,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化勘查开发保护布局,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能源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1.勘查开发合理布局、矿业权调控相统一
贯彻新发展理念,优化勘查开发总体布局,积极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合理调控矿业权投放数量,保障当前经济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2.统筹开发与保护相协调
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将生态环保要求贯穿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过程,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3.推动科技创新引领
以科技创新为引擎,加快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装备技术攻关,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深化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驱动矿业智能化、绿色化升级。
4.深化矿产资源管理
全面贯彻《矿产资源法》,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监管,提高服务效能。
二、规划目标(一)规划目标1.基础地质调查程度进一步提高
落实《山东省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省规划”),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资源潜力和可利用性研究、水系沉积物样品二次分析与应用研究等,开展碳汇碳储调查监测与评价,完成2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
2.矿产资源勘查力争新突破
围绕我市优势矿产资源,推进重点勘查项目和重要找矿远景区勘查,加强汶南地区钛(金红石)、雁翎关地区锂铷等稀有金属矿产调查评价,加大铁、金、稀有金属等矿产勘查力度。
3.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更合理
到2030年,固体矿产年开采总量控制在9520万吨左右,其中煤670万吨、铁600万吨、岩盐2000万吨、水泥用灰岩1000万吨、饰面用花岗岩450万吨、建筑用石料4800万吨。预期固体矿产采矿权数量90个左右。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稳步提升
常态化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严格执行煤、铁、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推广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
5.矿业绿色发展取得新成效
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划建设,加强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监管,到2030年,大、中型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保持在90%、80%以上。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监管,督促采矿权人严格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时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 专栏一 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主要指标 | ||||||
| 类别 | 工作内容/矿种 | 单位 | 指标值 | 属性 | ||
| 基础地质调查 | 1∶5万区域地质调查 | 幅 | 〔2〕 | 约束性 | ||
| 矿产资源勘查 | 新发现矿产地 | 处 | 〔1—2〕 | 预期性 | ||
| 新增资源量 | 铁 | 矿石量万吨 | 〔1000〕 | 预期性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矿山数量 | 个 | 100 | 预期性 | ||
| 固体矿产矿山数量 | 个 | 90 | 预期性 | |||
| 固体矿产年开采总量 | 矿石万吨 | 9520 | 预期性 | |||
| 年开采总量 | 煤 | 矿石万吨 | 670 | 预期性 | ||
| 铁 | 矿石万吨 | 600 | 预期性 | |||
| 岩盐 | 矿石万吨 | 2000 | 预期性
| |||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1000 | 预期性 | |||
| 饰面用花岗岩 | 荒料万立方米/矿石万吨 | 55/450 | 预期性 | |||
| 建筑用石料 | 万吨/年 | 4800 | 预期性 | |||
| 绿色矿山建成比例 | 大型生产矿山 | % | ≥90 | 预期性 | ||
| 中型生产矿山 | % | ≥80 | 预期性 | |||
| 注:〔〕为5年累计数。 | ||||||
(二)展望目标到2035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更加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矿产资源利用更加集约高效,矿业权二级市场更加活跃,智能化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实现矿产资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化方向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战略,结合泰安市矿产资源特点和政策导向,合理确定重点勘查开采矿种,限制、禁止开采矿种。
1.重点勘查开采矿种
重点勘查矿种:金、铁、稀有金属、萤石、岩盐、地热等。
重点开采矿种:煤、铁、岩盐、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石料等。
围绕重点勘查矿种,积极争取省财政资金,加大探矿权出让力度,以招拍挂等多种形式出让探矿权,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围绕重点开采矿种,优先投放采矿权,提高矿山准入条件和保障能力,鼓励矿山企业达产上产,推动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开发。
2.限制开采矿种
水泥用灰岩、石膏。
加强水泥用灰岩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依据资源供需形势,合理控制新增采矿权数量和产能;原则上不新设石膏采矿权。
3.禁止开采矿种
砂金。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1.东部能源及非金属区
主要涉及新泰市,以新汶煤田、龙廷地区饰面用花岗岩主要矿产开发为依托,构建能源、新型建材等产业集中区,提高资源利用率。
2.中部非金属区
主要涉及泰山区、岱岳区、肥城市东部、宁阳县东部地区。以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主要矿产开发为依托,建设盐精细化工和新型建材产业。
3.西部能源及金属、建材区
主要涉及东平县及肥城市和宁阳县的中西部。依托肥城煤田、宁汶煤田、东平县铁矿和石灰岩以及饰面石材等主要
矿产开发,构建煤炭和铁矿产业集中区,并增强石灰岩保障
能力。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规划分区1.能源资源基地
落实省规划,建设1个能源资源基地。
开展基地内现有矿山深部及周边零星资源勘查,推动增储扩储。加快矿山基建、改扩建进度,提高铁矿生产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低品位铁矿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攻关;加强产业协同,提高尾矿综合利用率。
2.重点开采区
根据矿产资源资源禀赋,结合现有采矿权,划定1个重点开采区。
区内支持矿山企业整合重组,优化开发布局,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严格执行开采“三率”指标,推进伴生组分综合利用;科学布设注采井网,规范溶腔开发,统筹盐岩开采与盐穴储能储气利用,严控开采总量,严禁超能力生产。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一)地质调查与勘查1.基础地质调查
开展戴庙镇幅、阿城镇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进一步查清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地质特征,新发现一批地质找矿线索、矿(化)点,圈定成矿远景区。
2.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落实省规划划定的重点调查区1个。
聚焦锂、铌、钽、钛(金红石)等战略性矿产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拓展找矿新区。开展新泰市汶南地区金红石型钛矿调查评价,评价资源潜力,总结成矿规律,圈定找矿靶区;开展大汶口盆地岩盐型锂、溴矿资源潜力,评价资源潜力,开展可利用性研究。
3.矿产资源勘查
开展东平县李家圈地区铁矿普查,力争实现新增资源量和矿产地,实现找矿新突破。开展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勘查,服务民生,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4.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
实施泰安市幅1∶20万水系沉积物样品二次分析与应用研究,为区域内三稀元素资源潜力评价和基础地质研究提供依据。实施岱岳区北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1.开采总量
合理调控煤炭开发强度,稳定主要矿产资源供给,期末产量控制在670万吨。提高铁矿供应能力,鼓励现有矿山达产扩产、基建矿山投产,期末产量达到600万吨。加大岩盐开发总量,期末产量达到2000万吨。水泥用灰岩坚持“控总量、优存量、提质量”,期末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合理控制砂石采矿权投放节奏,稳定砂石产品市场价格,期末产量控制在4800万吨。
2.矿山数量
适当控制建筑用砂石类采矿权投放,鼓励饰面用花岗岩、地热、矿泉水等采矿权投放,到2030年底,矿山数量控制在100个,固体矿山数量控制在90个。
(三)优化开发利用结构1.最低开采规模
严格控制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煤矿应达到45万吨/年,铁矿应达到45万吨/年,金矿应达到矿石9万吨/年,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石矿应达到100万吨/年,地热应达到3万立方米/年,断裂带型地热应达到2万立方米/年。
| 专栏二 重点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
| 序号 | 矿种 | 开采规模单位/年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 1 | 煤 | 原煤万吨 | 120 | 45 | / |
| 2 | 铁 | 矿石万吨 露天/地下开采 | 200/100 | 60/45 | / |
| 3 | 金 | 矿石万吨 | 15 | 9 | / |
| 4 | 岩盐 | 矿石万吨 | 20 | 10 | / |
| 5 | 萤石 | 矿石万吨 | 10 | 5 | / |
| 6 | 自然硫 | 矿石万吨 | 30 | 10 | / |
| 7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100 | / | / |
| 8 | 饰面用花岗岩 | 矿石万立方米 | 5 | / | / |
| 9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万吨 | 100 | / | / |
| 10 | 地热 | 万立方米 | 20 | 10 | 3(2)* |
| 11 | 矿泉水 | 万吨 | 10 | 5 | 3 |
| 注: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是指新建(含整合)矿山需要达到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表中未列矿种的新建矿山,执行全国及山东省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断裂带型地热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万立方米/年。 | |||||
2.优化矿业结构
煤炭:推进煤炭产业改造升级,大力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以煤炭产业链延伸作为主攻方向,重点打造煤化工、煤建材、煤电等循环经济产业链。
铁矿:鼓励开展低品位铁矿综合利用研究,加大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力度,研发推广铁矿采选方面的矿产资源先进适用技术。
岩盐:以钠盐的深加工为方向,着力发展以钠盐为原料的深加工产业,走盐碱结合的道路,开拓烧碱、氯化物、金属钠等项目。
(四)严格规划准入管理1.绿色勘查准入
严格落实绿色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将绿色勘查要求贯穿于地质勘查项目全过程、各环节。坚持勘查活动对环境影响最小化原则,科学选取勘查方法和手段,从源头上控制勘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
2.开采规模准入根据不同矿种、矿床规模和矿区生态环境承载力,制定新建(含整合)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开采规模应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3.开发利用水平准入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加强共伴生矿产、尾矿、废石等综合利用。常态化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对矿山企业进行排名,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采选工艺、技术和装备。
4.绿色矿山建设准入严格执行《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新建矿山严格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建设运营,正式投产后1—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符合条件的矿山因地制宜,加快升级改造,尽快达标。
5.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制度,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及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五)合理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1.勘查规划区块
综合考虑勘查工作部署所依据的矿化信息范围,结合市场需求,在落实省规划的基础上,划定勘查规划区块13个,面积42.0平方千米,落实省规划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5个,金2个,煤、铁、萤石各1个;划定市级发证权限矿种勘查规划区块8个,其中地热3个,矿泉水2个,水泥用灰岩、自然硫、钾长石各1个。
加强勘查规划区块与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严格执行勘查规划区块管理及动态调整要求,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探矿权,出让探矿权时不得变更勘查矿种,不得降低勘查阶段,拟出让探矿权应落在勘查规划区块内或出让探矿权与勘查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达到60%以上。
2.开采规划区块
根据已有勘查工作成果,重点考虑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在落实省规划的基础上,划定开采规划区块15个,面积27.8平方千米,落实省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2个,煤、萤石各1个;划定市级发证权限矿种开采规划区块13个,其中饰面用花岗岩6个,矿泉水4个,岩盐、水泥用灰岩、地热各1个。
加强开采规划区块与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强采矿用地保障。严格执行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及动态调整要求,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采矿权,出让采矿权时不得变更开采矿种,拟出让采矿权应落在开采规划区块内或出让采矿权与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达到60%以上。
(六)砂石资源开发利用1.开发布局
统筹砂石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现状,在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等砂石资源丰富的县(市)划定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按照现有砂石矿山生产规模,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调控砂石资源开发强度。对于当前砂石矿山比较多、产能比较大的新泰市、东平县等地,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严格控制矿山数量,到2030年底,砂石矿山数量控制在30个。
2.准入要求
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严格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准入,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对现有矿山进行整合重组,支持资源量规模200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200万吨/年以上的矿山投放。新建砂石矿山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应符合省、市规划准入管理要求。
3.管理措施
全面实施砂石资源“净矿”出让,探索实施采矿终了效果管控,结合周边产业布局,合理确定开采方式和修复模式。推动资源整合,鼓励相邻矿山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因地制宜做好不适宜单独设立矿业权的零星或夹缝资源整合。
规范涉砂石项目管理程序,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资源,须确因建设需要,且应坚持“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的原则,明确涉砂石项目的管理职责,压实涉砂石项目的主体责任、主管责任、具体责任、监管责任。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修复(一)绿色矿山建设1.总体要求
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可宣传的绿色矿山建设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巩固现有绿色矿山建设成果,确保绿色矿山建设数量与质量。对于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条件的矿山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到2030年底,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保持在90%、80%以上。
2.建设计划
对纳入绿色矿山建设底数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矿山,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对照评价指标逐个矿山开展建设,确保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计划。
3.管理措施
健全激励机制,落实矿产、土地、财税和金融等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互通,对不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及时移除名录,巩固好创建成果。
(二)生产矿山生态修复1.新建矿山
严格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强采矿权出让合同管理,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要明确采矿权人须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及时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2.生产矿山
加强源头控制,严格执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审、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管理等相关要求。压实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强化对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社会监督和监管,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执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规划环境协调性分析《规划》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国土空间规划及泰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要求的前提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5—2030年)》《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山东省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等协调一致。
(二)环境现状评价环境空气:2025年1—12月,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3.96,同比改善7.5%;PM2.5浓度为36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5.3%;优良天数比例为71.2%,同比升高6.2个百分点。
水环境:2025年1-12月,全市水环境质量指数为5.44,优良水体比例达到100%,高于国家下达目标33.3个百分点。黄前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勘查矿种:金、铁、萤石、岩盐、饰面用花岗岩、地热等。重点开采矿种:煤、铁、岩盐、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石料等。涉及的矿种分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均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1.矿产勘查对环境的影响评价
勘查工作包括普查、详查与勘探,实施的主要工程内容有槽探、钻探等。勘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山东省绿色勘查规范》《山东省绿色勘查技术要求(试行)》等要求,实现绿色勘查。
勘查工作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探槽、浅井开挖过程产生的废土石和泥浆渣,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堆放占用土地资源,后期做到综合利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勘查工作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钻机、柴油机、泥浆泵、运输车辆等,勘查区周围敏感点一般较少,施工噪声对周围敏感目标影响较小,且随着施工结束,影响随之结束。勘查工作产生的废气有施工扬尘、运输车辆尾气、施工机械废气等,采取设置围挡、洒水、覆盖等防护措施后,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控制。勘查工作产生的废水有钻具产生的油污、泥浆、少量生活污水,做到集中收集不外排,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施工场地临时占用土地,造成植被破坏、耕地损毁等,勘查时应尽量减少占地,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完成后因地制宜的进行生态恢复、土地复垦,经复垦可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严格做到绿色勘查、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预计勘查期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控制范围内。
2.矿产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评价
(1)大气环境影响
规划实施后大气污染源主要为露天开采过程中爆破、铲装、运输等作业粉尘,采取湿式凿岩、洒水降尘、加强绿化等措施。地下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充填站、风井排放粉尘、各类临时堆场、尾矿库、矸石山产生的粉尘、运输扬尘、爆破废气等,采取安装袋式除尘器、湿式凿岩作业、洒水降尘、设置围挡、覆盖遮挡、降低车速等措施。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各污染物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后,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另外,开发利用地热资源不排放温室气体,可显著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有效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对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著。
(2)地表水环境影响
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矿井涌水、生活污水以及露天开采矿坑雨季汇水。生活污水、露天开采矿坑雨季汇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矿井涌水经处理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后,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剩余的外排至周边地表水体,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地热供暖用水应全部保证原水回灌、同层回灌。非供暖用地热尾水需经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和规定要求后排放。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少量的地热尾水外排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控制范围内。
(3)声环境影响
矿山开采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爆破噪声及振动、运输噪声等。采取隔声减震、选用先进的爆破工艺、运输车辆限速限载、经过村庄时禁止鸣笛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矿山建设期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地下开采井巷开拓产生的基建废石;二是地面施工剥离产生的表土,三是露天剥离、开采产生的废石。矿山运营期矿产资源开发时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剥离表土、废(土)石、尾砂、煤矸石和生活垃圾等。堆存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全部得到合理处置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5)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
尾砂、废石、煤矸石等各类堆场地面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做好防渗处理,同时周边做好围挡,及时清运综合利用,对周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矿井疏干排水、地热开采可能会对矿井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水位产生影响,应实施地热开采总量管理,及时回灌,定期对矿区周围地下水水位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管控措施。经采取措施后,对地下水水位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6)生态环境影响
露天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为挖损和压占,矿山开采减少植被生物量,影响区域内植被生长环境,会加剧水土流失,改变周边的景观环境。开采过程中加强生产管理、边生产、边复垦,临时废石堆场、临时表土堆场采取防护措施,可避免水土流失的加剧。
地下开采容易产生地表塌陷,大多由采空区和地下水疏干引起,地表塌陷会对塌陷区的地表建筑物及植被造成破坏,改变塌陷区的土地利用功能和格局。通过对采空区进行及时充填,可有效避免地表塌陷的产生。地面工业场地、堆场、尾矿库等将占用土地,导致土地利用类型的变化,对地表植被造成破坏,改变周边的景观环境。
开采结束后,对矿区实施土地复垦,进行植被恢复、重建工作,可将生态影响减缓到最低程度。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及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前提下,矿山开采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7)环境风险影响
露天开采引发的环境风险因素主要有爆破风险、开采引起的次生地质灾害,地下开采引发的环境风险因素主要有采空区塌陷和爆破风险。矿山企业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以使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将事故风险控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
(四)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1.为避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首先从源头进行控制,科学设置矿业权。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及泰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相关管控要求。
2.落实《山东省绿色勘查规范》及《山东省绿色勘查技术要求(试行)》要求,实现绿色勘查。
3.坚持源头预防,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建矿山制定从生产到闭坑的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全面规划,形成“采前有规划,过程能控制,采后可修复”准入制度。
4.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开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5.新建、在建、生产矿山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严格控制矿业活动,有效避免人为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对矿业开采活动损毁土地,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
6.加强矿区及采矿活动影响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调查,维护好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系统完整性。针对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相关保护与恢复措施。
7.严禁非法占用国家一级公益林。确需占用国家二级公益林范围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公益林的破坏。确需占用省级公益林范围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公益林的破坏,并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省级公益林;涉及公益林采伐的,按照“采一补二”的要求,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
8.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禁止擅自采矿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地方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9.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高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0.尾矿贮存设施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尾矿贮存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11.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12.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及泰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相关管控要求。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规划》在严格落实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规划、泰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协调一致。在严格落实泰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相关要求及本评价提出的预防和减缓措施后,规划目标可行、总体布局基本合理、开发利用强度和结构基本适宜,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七、规划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目标任务落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任务分解,同时加强上下联动,对县级规划实施进行业务指导,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基础地质调查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在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激励约束政策。
(三)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测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完成行政区域内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报告和实施情况表,全面监测规划目标实现情况、重点任务进展和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作为本轮规划(区块)评估调整及下一轮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根据规划实施年度监测结果,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规划主要目标、重点项目等,根据评估结果、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价,及时调整完善规划实施工作安排,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在实施过程中,规划(区块)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家、省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工作部署,为适应矿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统筹泰安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利用与生态修复,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泰安市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对全市矿产资源发展目标、布局、重大任务等予以明确。
一、起草背景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据《矿产资源法》编制的重要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谋划泰安市“十五五”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开发和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全面提升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水平,推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五五”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十五五”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6—203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编制形成了《泰安市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
二、起草过程
2026年1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前期实地调研座谈会;3月,征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针对编制导向、主要任务等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5月,围绕规划目标指标、规划分区、重大项目等与山东省规划进行衔接;7月,再次征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同步征求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直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划》。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3.《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总结评估及“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9号)
四、主要内容
《规划》包括总则、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目标、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修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总则。规定了《规划》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规划周期。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指导思想,明确了勘查开发合理布局、矿业权调控相统一;统筹开发与保护相协调;推动科技创新引领;深化矿产资源管理等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确定了基础地质调查程度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力争新突破、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更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矿业绿色发展取得新成效等规划目标及2035年展望目标。
(四)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依据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强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控要求,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化方向、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勘查开采与保护规划分区三个方面规划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主要从地质调查与勘查、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严格规划准入管理、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六个方面落实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
(六)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修复。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及目标和政策及管理措施。分类推进新建矿山、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把建设绿色矿山、矿区生态修复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严格落实泰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相关要求,通过对规划环境协调性分析、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得出规划目标可行、总体布局基本合理、开发利用强度和结构基本适宜,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的结论。
(八)规划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支持、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规划实施评估调整等方面明确职责,确保《规划》落地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