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
根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3〕3号)、《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函〔2023〕2号)有关规定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清理规范相关要求,结合2024、2025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主动申请撤销、应参加未参加评估、连续两年绩效评估均为不合格的36家平台予以撤销。请通知相关单位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不得再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名义开展工作。
附件:撤销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doc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