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修订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对完善地方法治体系、推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原有法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新形势和新发展理念要求,局限性逐步凸显。为破解法规政策局限性困局、适应新发展理念及基层管理需求,推进我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省自然资源厅严格对接国家最新上位法体系,同时将我省地方成熟创新实践成果制度化升华,修订形成《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
二、修改条例名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对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在修订时,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如《生态环境法典》在“生态保护”专篇下设“生态修复”专章,《矿产资源法》及实施条例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为与上位法保持紧密衔接,同时突出对矿区生态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我省将原《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为《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
三、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条例共31条,未区分章节,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与部门职责、勘查和开采过程保护、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生态修复具体要求、竣工验收、后期管护、动态监测、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激励机制以及相关罚则等相关内容。
四、条例规定了哪些源头防护措施?
一是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是规范勘查活动管理;
三是强化开采过程保护。
五、条例划分了哪四类修复方式?
一是自然恢复方式,适用于轻度受损矿区;
二是人工辅助修复方式,适用于中度受损矿区;
三是工程修复方式,适用于严重受损矿区;
四是市场化转型利用,适用于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废弃矿区。
六、条例规定了哪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流程?
条例规定了“方案编制—过程修复(边开采、边修复,分区分期修复,闭坑前或闭坑后两年内修复)—动态监测—工程验收—后期管护—地类变更”等流程,实现闭环管理。
七、条例明确了哪些矿区生态修复资金来源?
一是采矿权人提取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二是绿色基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以及社会资本投资;
三是对于责任人缺失或者无法确认的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进行“兜底”。
八、条例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处罚措施?
一是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二是矿业权人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
三是借生态修复名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此外,还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罚则。
九、条例凸显了哪些地方特色?
系统总结了安徽省多年来矿区生态修复的成熟做法,将绿色勘查、分类修复、以用定治、产业融合、多元投入、土石料规范利用、监督管理、长效管护等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

